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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wushyong.bbs@bbs.csmc.edu.tw (大安港的阿雄), 信區: ent
標題視光學系進修學士班招生簡章 (轉載)
時間中山醫學院BBS站 (Mon May 31 15:37:30 19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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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文字轉載自 ophthalmology 討論區 】
【 原文由 wushyong 所發表 】
八十八學年度視光學系進修學士班招生簡章
一、修業年限:四年。 
二、報名日期:民國八十八年六月廿一日(星期一)至六月廿五日(星期五)。 
三、報名方式:一律採通信報名(以郵戳為憑),證件不齊全者,不予受理報名。 
四、收件地址:中山醫學院教務處(臺中市建國北路一段110號)。 
        電話:04-3894392 
五、報考資格: 
        (一)凡取得下列學歷(力)資格之一後滿一年(年資計算至八十八年九月三十 日止)始具報考資格。 
              1.公立或已立案之高級中等學校或同等學校畢業,取得畢業證書或結業證明文 件者。 
              2.依教育部認定具有同等學力資格並具有同等學力之資格証書及證明文件者。 (如附件一) 
        (二)男性須服完兵役或免役者。 
六、招生名額:正取四十五名,備取至額滿為止。 
七、上課時間:夜間或週末上課,部份課程得安排日間部修習。 
八、報名手續:依報名信封上規定事項辦理 
        (一)填寫報名表 
        (二)繳驗下列證件影本(影本驗後,不予發還): 
             1.畢業證書或其它學歷(力)證明書。 
             2.國民身份證。 
             3.退伍令或免役證明。 
       (三)繳交本人最近兩個月內所攝二吋脫帽半身正面相片(光面)一式兩張,背 面填寫姓名、出生年月日,壹               
           張貼於報名表上,一張貼於准考證上。 
      (四)繳納報名費新臺幣壹仟伍佰元整(以匯票函寄,受款人:中山醫學院)。 
九、考試日期:民國八十八年七月廿五日(星期日)。 
十、考試科目:共計四科,滿分為400分。 
        1.國文 (100分) 2.英文 (1O0分) 3.生物 (1O0分) 4.物理 (1O0分) 
十一、考試地點:臺中市建國北路一段l10號 中山醫學院(試場及座位於考試前一天在本院 公佈)。 
十二、錄取放榜日期及方式:預定八月十六日前放榜,除在本校張貼榜示外,另以書面個別通知。 
十三、錄取標準: 
            (一)依本招生委員會所訂錄取標準按總分高低錄取,至核定名額取滿為止,如正取有缺額時, 
                  在錄取標準以上之備取生得依總分高低依序遞補。 
           (二)如有二人以上總分相同者,依考試科目生物、物理、英文、國文依序比較高分 者錄取。 
十四、優待辦法:各種特種身份考生優待標準如下 
           (一)、各種特殊身份考生優待標準如下: 
                      1.蒙藏生:增加總分百分之二十五。 
                     2.台灣原著民族籍學生:降低錄取標準百分之二十五。 
                     3.僑生:增加總分百分之二十。 
                     4。派外工作人員子女:返國半年內增加百分之二十五、返國一年內增加 百分之二十、 
                           返國二年內增加總分百分之十五、返國三年內增加總分百分之十、超過三年不予 
                           優待。 
                     5.大陸起義來歸學生:依例仍為降低錄取標準百分之二十五。 
                     6.退伍軍人: (1).八十年五月二日(含)以前入伍者。 二年以上未滿五年降低錄取標準 
                           百分之十,五年以上降低錄取標 準百分之二十五。服役期間因公成殘不堪服役者, 
                           降低錄取標準百 分之二十五。服役期間因並成殘服役未滿五年者,降低錄取標準百 
                          分之十。 (2).八十年五月三日以後入伍者。 二年以上未滿五年增加總分百分之八, 
                          五年以上增加總分百分之 二十五。服役期間因公成殘不堪服役者,增加總分百分之 
                          二十五。 服役期間因公成殘服役未滿五年者,增加總分百分之入。 
           (二)特殊加權計分優待規定: 
                 為鼓勵資深在職人員參與進修,畢業二年以上者,由本招生委員 會勁依畢業年資或取得 
                 同等學歷(力)報考資格後年資,於原始總分分 級加權計分優待,年資加分優待為畢業後 
                 二年加百分之二,畢業後三年 加百分之三,依此類推(例如:畢業後八年未滿九年,年資 
                 加分優待為 加百分之八),最高年資為十五年(含)以上加百分之十五。(以上日 期均計算 
                 至八十八年九月三十日止) (三)符合上述二款優待之考生,得重複享有優待。 
十五、科目時間表: 
時 間   科 目
8:30    預備
8:40-9:40       國文
10:20-11:40     生物
13:20   預備
13:30-14:30     英文
14:50-16:10     物理
  
十六、複查規定: 
           考生於接獲成績通知單後,一週內提出複查,其辦法列於成績通知單上。 
 十七、入學規定: 考生經錄取後,應依規定註冊時間攜帶「入學通知單」、「成績通知單」、 
           「准考證」、「學歷證件」至本校辦理註冊入學,逾時未辦理註冊者,以放棄入 學資格 
             論,並不得辦理保留入學資格。 
十八、附註: 
            (一)、招生簡章每份收工本費新臺幣三十元(請以現金交寄)。函索招生簡章需說明報考視光 
                      學系進修學士班,附貼足拾元回郵大信封(寫明收件人姓名,地 址),逕寄臺中市建國 
                      北路一段110號 中山醫學院 教務處收即可,如有查詢請撥電話 (04)3894392。 
            (二)、考生應確實詳閱試場規則,考試違規者,依規則處理。 
            (三)、定於六月卅日寄發准考證,七月五日尚未收到者,請速聯絡補發。 
            (四)、各科均為測驗題,一律採電腦閱卷。 電腦閱卷作答注意事項: 1.劃卡作答所用黑色2B 
                      鉛筆及橡皮由應考人自備。 2.請勿使用非2B鉛筆及立可白等修正液。 3.應將正確答 
                      案,在答案卡上該題號方格內劃滿,切不可劃出格外或只劃半 截線。 4.答案錯誤要更 
                      改時,請用橡皮細心擦乾淨,再行作答。 5.若未按規定作答,致電腦無法正確讀取, 
                      由應考人自行負責,不得提出異議。 6.測試答案均為單選,答錯不倒扣。 
           (五)注意事項: 1.未繳驗者,或學經歷證件上所載姓名、年齡與國民身分證不符合者,均不 得 
                 報考。 2.經錄取學生,其所繳證明文件,如有偽造、假借、塗改等情事一經查明, 即取 
                 消入學資格,或開除學籍,亦不發給任何學歷證件。倘若遲至畢業後始 發現者,除勒令繳 
                  銷其畢業證書外,並公告取消畢業資格。 3.經錄取學生,必須當年度入學,不得申請保 
                  留入學資格或中途申請轉入一 般大學部。註冊入學後,其應修學分依照教育部相關規定辦 
                  理。 4.修業四年為原則,依規定得延長兩年,科目學分之抵免,依本校抵免辦法 處理。 
                  5.其他事項依本校學則,並參考教育部及各校院學生學籍處理補充等相關法 規辦理。 
           (六)學雜費比照醫學院非醫學系日間部標準收費。 
附件一:教育部同等學力認定標準及辦法。 
             (一)曾在高級中等學校肄業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1.修畢日間部二年級下學期課程或夜間部三年級下學期課程,可以升級,後因 故失學 
                         離校或休學二年以上,持有修業或轉學證明書或成績單者。 
                   2.修畢日間部三年級上學期課程或夜間部四年級上學期課程,後因故失學離校 或休學 
                         一年以上,持有修業或轉學證明書或成績單者。 3.修讀日間部三年級下學期課程或 
                        夜間部四年級下學期課程,因故未能畢業 ,持有修業證明書或成績單者。 
            (二)高級中學資賦優異學生,持有主管教育行政機關發給之提早升學報考證明書 或高級中學畢 
                  業同等資格證明書者。 
           (三)高級中學及職業進修補習學校或實用技能班三年級(延教班)結業,持有結業 證明書者。 
           (四)自學進修學力鑑定考試及格,持有高中程度及格證明書者。 
           (五)知識青年士兵學力鑑別考試及格,持有高中程度及格證明書者。 
           (六)國軍退除役官兵學力鑑別考試及格,持有高中程度及格證明書者。 
           (七)軍中隨營補習教育經考試及格,持有高中學力證明書者。 
           (八)高等考試、普通考試或相當於高普考試之特種考試及格,持有及格證書者。 
           (九)持大陸高級中等學校肄業文憑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檢覆通過或採認並有第一款 所列情形之一者。                
           (十)取得丙級技術士證或相當於丙級技術士證資格後,曾從事工作經驗五年以上; 取得乙級技術證 
                或相當於乙級技術士證資格後,曾從事工作經驗二年以上;取 得甲級技術士證或相當於甲級技 
                術士證資格,持有證書及證明文件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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