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成功大學九十五學年度下學期
學生宿舍自治委員會宿委大會 會議記錄
壹、時間:民國九十六年三月十四日(星期三) 晚上六點半
貳、地點:教官室6002室
參、主席:主任委員 潘韋呈
肆、紀錄:副主委秘書 吳文心
伍、出席單位:全體學生宿舍自治委員會委員
陸、列席者:生輔組 蒲組長建宇、盧先生永華、宿舍輔導員
教官室 陳教官廣明
各舍舍長 宿委會顧問團
柒、出席狀況:
請假:勝九宿委謝侑蓉
沒到:勝六宿委劉秀晶
捌、報告事項:
一、主委報告:
(一) 請各舍長向宿委會申請活動經費,預算以每位居民30元為單位,乘上該舍住宿人數
,最好能於下次開會前向主委提出申請。
(二) 生輔組與宿委會將要合辦宿舍週的活動(3/26-3/30),請各位支援人力,到時候會再
詢問大家的意見。
(三) 校長座談會於三月十九日召開,請各位踴躍出席。
(四) 請各位盡快繳交寒假作業。
(五) 希望各舍能整合已繳交企畫(包含硬體設備的增加、宿舍的氣氛營造等),提案督請
生輔組進行各舍的營造。
(六) 宿委會辦公室正在爭取中。
(七) 目前計畫製作會服,已有宿委正在設計中(學期末會出來)。
(八) 因為因為以往的舍長參選率跟投票率都很低,希望能提高下一屆宿委舍長的參選率
與投票率,並妥善交接。
(九) 原則上今天只是初步討論修法內容,並且藉由每次開會漸漸成形完備,否則一次討
論完會顯的太草率。
(十) 調查協商宿委會開會時間
二、各小組報告:
(一) 工程及福利小組
這學期的目標:主要彙整寒假作業、幫忙各舍處理一些公共環境的
問題、彙整各舍意見再向上呈報。
(二) 專款專用及床位小組
很感謝舍長和各位宿委辛苦的普查。
(三) 修法及懲戒小組
修改一些不合時宜的調法,上次修法會議有討論一些,待會開會再看看各宿委
的意見。
玖、討論
一、 是否向校方高層爭取頂尖大學計畫經費的挹注
組長:台大之前曾用5年500億的經費來整修男女宿舍,但此舉引起不少的反彈聲浪。因為
經費應該是用來學術用,而非拿來整修宿舍。就像是勝六舍的地板漏水,整舍在作防水工
作修整時,就是用宿舍的錢,而非經費的錢,且校方非完全無補助宿舍相關費用,但不可
能全然補助,否則會被討伐。
光一舍長:關於前面的問題,個人不希望全然仿效台大的作法,我們應有一套配套措施來
做因應。校方和學生在意見方面雖然會有衝突,但我們可以做全面性的民調,且如果有宿
舍要拿經費做整修宿舍費用時,應該全部的宿舍都要同等辦理,而非單幾間宿舍專用。
組長:我和你們都是站在同一陣線的,當然不希望宿舍的錢透支,也希望學校撥出一部份
的錢來補助宿舍。像光二的宿舍環境是最為糟糕的,如果要整修,要再跟學校申請,但首
先要有一個配套措施再去做申請。就像如果決定要和校務基金借錢,則要有一套配套計畫
,像是逐年從宿舍盈餘所留下的錢,逐年攤還…。
→
主委:希望各舍提出各自該整建的地方後,再有一套配套措施,接下來由宿委會提出之後
,再請生輔組的人多多幫忙。
二、是否成立住宿服務組
(前言)主秘:針對剛才大家的發言,發現大家所提出來的東西都是理想面,在提出問題解
決方案前,是否該先考量在發展這項專案時所需的人力跟經費,必須要有具體東西才來提
出,否則只是會浪費大家時間做無意義的討論。
組長:在參訪其他學校時,發現很多學校都有成立宿舍服務組,所以關於成立這個服務組
,我是非常同意的,且一定要成立,否則就落伍了。為了要邁向頂尖大學的行列,想要成
立此組,必須要先調整學務處的組織,在學校同意的基準下,此專案的工作人員只能從原
有組織再另行組成此組,而非在多創立一個住宿服務組去招募新工作人員。
主委:希望在與校長會談時能提出此方案,讓校方能夠正視此問題。
→
對議案的投票:
贊成:20 反對:0
投票通過!
三、中途退宿是否可以自行決定補替的人選
盧先生:先前有位學生超過時間要來退宿,但是按照公告,超過時間是不予退宿的,如果
放寬標準讓他退宿的話,若造成更多人仿效,那宿舍經費該如何是好?且那位同學家長竟
然還寫信給校長說我們於法站不住腳!
組長:法條本身就是各位宿委訂出來的,那位學生就違法在先,且宿舍就採「自願方式」
住宿,在住進來前都有法條可看,大家辛苦花費那麼久的時間訂出法條,如果就讓那位學
生忽略法條的重要性而通融他,那我們辛苦待在這裡開會那麼久的時間不就都浪費了。像
今年我要求確實普查,就是要看緊各位住宿生的荷包,避免有人浪費住宿生的錢或頂讓床
位。
光一舍長:可是像每次抽到床位就是要這一年,會不會太久,向可否思考一下上學期住,
下學期讓不想住的人可不住,或者可把退宿時間挪後,不一定要修法。
盧先生:為什麼期限要訂那麼早的緣故,是因為曾經有年光退宿就200個,一下子空出很
多床位,所以一開始在住宿條款上就有聲明,以「住滿一學年為現」,既然已經簽訂同意
條款,怎麼事後才來反悔。
主委:之後可能要麻煩盧先生在退宿期限時要先做好「公告」的動作,以免有人會漏掉消
息而導致紛爭的產生。
勝九宿委嘉莉:在退費方面,我們或許可按照期限比例進行退費(漸進式退費),如:在期
限前退多少,超過一個禮拜內又退多少…。
輔導員:可是如果期限定太晚的話,則各位居民則要分擔因此少收的經費虧空,且到時也
無法讓別人補位進來(因為等到那時候大家都已經找好房子了)。
勝二舍長:基於宿舍一定要收到經費之下,如果有空床位就要進行公告,其實很快就會有
人遞補床位,所以現在是要調整公告期限。
→
調整法規投票(期限&漸進式退費):
贊成:11票 反對:0票
投票通過!
四、如何徹底杜絕頂讓床位
A:各舍都有門禁,且可採按指紋的方式確認身分。
B:頂讓是很合情理的,且我們是否可讓一定要住宿且又住不到的人保留些名額,讓在抽
宿舍時,依照某些狀況預留些許床位。
C:住宿本來一切都得按照規定來,私相收受者一律退宿。但是頂讓床位這等事,除非是
有人告密,否則是難以抓出來的;或者是晚上夜歸回來驗學生証時,身分才有可能被發現
。
D:如果讓頂讓床位的人住進來,那些依法抽宿舍的居民的立場呢?這樣對守規矩的人不
公平。是否該取消代抽人的資格,並把違規人抽中宿舍的機率降低,讓規矩的人抽中機率
升高。
盧先生:被抓到的雙方一律退宿,不被捉到只是僥倖,但是人在做天在看。
→
確實執行杜絕頂讓床位的投票:
贊成:10票 反對:0票
不超過半數,投票不通過,下次再進行更詳細的思考(此時出席人數22人)!
五、勝六外籍生宿舍裝設廚房之可行性
勝六舍長:其他學校都有設廚房,因為外籍生有時候的飲食不習慣真的很難以想像,得自
行煮東西才得解決,所以想要替外籍生爭取廚房。
光二舍長:僑生要過來一個陌生的地方時,就得先有心理準備,且自己得去適應文化、飲
食的不同…,像我本身就是僑生,如果大家都不習慣,那大家各舍不就得去設廚房因應他
們的需要。
勝六舍長:可是如果不開放,很多僑生都會自己偷偷來煮東西吃,反而會防不勝防,讓居
民處於危險,那是就該讓它開放。
→
增設廚房投票:
贊成:8位 反對:7位
不超過半數,投票不通過,應評估後於下次開會時繼續進行討論!
六、宿舍24小時熱水提案(以申請到頂尖大學經費為前提)
光一舍長:像政大都有24小時熱水,所以我們若爭取到頂尖大學的經費時,以該經費來讓
宿舍有24小時熱水?
顧問(前任主委):以前就有討論過多次此議案,且大家洗澡的尖峰時本在9-11點及16-19
點。且要實行此計畫前,我們是否該想想其可行性。且經費已經不足了,還得多花錢進行
投資此塊,那投注在此地方是否有用?而投注的這些錢是否可拿來用在更多有用的投資上
面?
主委:總而言之,就是錢應該花在刀口上。就算爭取到經費,也應該花用在比較老舊的宿
舍整修以及硬體裝設等部分。
光一舍長:那我們是否可在冬天開放24小時熱水,而不是全年都開放呢?
→
此議案的投票:
贊成:1票 反對:9票
議案不通過!
七、修改制度規範:(相關資料請參照附件一)
(一) 新增「宿舍委員考評規範條例」
(二) 若違規不足以退宿時,是否?以勞動服務
(三) 新增及修訂「國立成功大學學生宿舍管理規則」之第八條
(四) 修訂「國立成功大學學生宿舍管理規則」之第十三條
(五) 將宿舍公約改成契約方式
(六) 是否將寒假期間納入住宿範圍,且住宿費的計算改由兩學期之住宿費加上目前寒假
留宿的費用乘以二分之一,以學年為單位一次繳清
(七) 關於超過公告時間辦理退宿,是否比照政大(超過時間退1/2,開學後不退)收取手
續費用
(八) 研擬宿舍行事曆範本與標準作業流程範本
(九) 落實室長制與居民大會制度
如附件一。
針對第二點:
勝九舍長可欣:一點只服務一小時勞動,是否太少了,是否可改由在兩個禮拜內服
完。
A:是否在服完該勞動服務後,將記點部份減半,雖然不可能在勞動服務完後就取消點數
,但勞動服務後又不抵銷點數又很難說的通。
→
將記違規點數併以勞動服務投票:
贊成:16票 反對:0票
議案通過!
宿委:以天數為單位去計算勞動服務的話,很難去定義到底一天到底是做多久,所以是否
以小時為單位去計算呢?
→
一點該併罰勞動服務幾小時投票:
1小時:2票 3小時:17票 1週:0票
一點併罰3小時勞動服務!
→
勞動服務該在幾天內完成投票:
2個禮拜內:16票 45天內:0票
勞動服務得在兩週內完成!
針對第三點:
第三部份「未經宿舍管理人員同意,公共區域(如走廊、寢室門前、窗台)任意擺放私人
物品,佔用公共區域,經勸阻無效者 記4或5點」進行投票:
4點:8票 5點:9票
票數太過接近,屬於爭議性問題,下次開會再進一步討論!
針對第五點第二部分:
主委:這議案是仿照清大。我建議在網路上在進行抽宿舍前,顯示確認契約內容,選擇同
意後才可以抽宿舍。光只有網路確認尚不夠,書面的契約是有其必要性的。
輔導員:推動此議案,是因為有很多學生簽契約先前都沒有詳讀,只是隨便簽簽名而已,
若採行契約制可以讓同學更加慎重。此外我提出一個想法:頂讓的人罰3倍宿舍的錢、受
讓人責罰2倍的錢(交大則是各罰5、3倍)。
主委:罰那麼多錢是不是具有法律效力是一個問題(雖交大罰了那麼多錢,但是如果真正
上了公堂會有一定程度的問題),這涉及到法規(例如消費者保護法)的問題,我覺得應該
不大妥當,所以契約內容還是應該詳加檢討。
→
將公約改成契約的投票:
贊成:17票 反對:0票
針對第六點:
主委:這是仿照政大的做法,如此得免除學生寒假搬遷之苦,但反面而言,營隊就只能在
暑假辦了,另外也需要配套措施因應。
→
可作問卷調查居民意願,再行推動的投票:
贊成:14票 反對:5票
贊成先行問卷調查過後再行推動!
針對第七點:
主委:如果不收保證金,那如何防止偷機取巧的行為呢?所以我們是否可以先行退宿舍費
,再收違約金的部分。
A:校內外住宿都要簽約,為何在校外有違約金,而校內住不到一年卻想搬走的人卻沒給
予懲罰。
→
這次的討論有些亂,所以下次開會再行討論。
針對第八點:
如:訂一個學期上大致的行事曆(如:幾月幾號該進行普查、宿委及工讀生在何時又該作
何事)。
針對第九點:
主委:室長有出席每次宿委會的義務,如果沒來參加也該派人來。推行室長制(義務型、
不領薪、每寢選出一人代表),是為了提升公共事務參與率(為了配合推動居民大會,以免
參加人數過於少,導致居民大會無法推動),所以室長是要來表示該寢居民的想法。
宿委:我認為關於這點應該做問卷,讓居民自行決定是否推行居民大會。
→
是否落實室長制的投票:
贊成落實該制度:5票 贊成作問卷:10票 反對落實:0票
八、廢除舍長的工讀金,改由分配舍長每學期可使用經費
光一舍長:如果能如此,舍長隨時掌有現金,就像學生會長那樣,會較有行政效率。
→
主委:我必須申明,工讀金是「私」,宿舍經費是「公」,公私應該分明,基本上這兩點
不可以混為一談。就舍長工讀金而言,我認為應該舍長們若要自廢工讀金,請先在舍長大
會討論,我相信大多數舍長是不願意廢除自己的福利。就宿舍經費而言,在之前的主委報
告已經請各位舍長跟我申請活動經費,要不然就是向生輔組申請。至於宿舍經費應該採取
實報實銷的方式,若各舍長都掌握現金,首先應該考慮帳目制度的建立,以避免可能的爭
議,如此而言,不如現今制度比較簡單方便。
九、增加舍長在宿委會之投票權
主秘:宿委會與宿委本來就是監督舍長與生輔組,若給予舍長投票權,有球員兼裁判的意
味在,就像是行政院想兼監察院的工作一般,有不夠公正之嫌。
主委:是否讓舍長由宿委中產生,宿委兼任舍長,如此舍長亦有投票權?
宿委:目前舍長可將舍長大會所產生的共識提到宿委會來討論,亦得論述來影響宿委們的
意見。讓舍長在宿委會提出議案,對於宿委會已有一定程度影響力,之後再由宿委會的大
家去評估其方案可行性即可。
→
維持現有制度,舍長仍沒投票權。
拾、臨時動議
臨時動議一、
輔導員陳情:勝六舍有一位居民因為家庭因素,雖然學校在12/10已經截止退宿申請,但
是因為此居民家中父親在過年期間檢驗出罹患結腸癌,現在已經切除呆在家裡,該居民的
父親是家中唯一的經濟支柱,目前只能在家休養的父親無法工作。快畢業的他在有同學願
意把一處住所借給他住的情況下,想要退宿省下家中開銷,但是如此一來,超過時間辦理
退宿於宿舍法規不合,因此前來陳情。
→
核准逾期全額退費退宿投票:
贊成:16票 反對:0票
核准個案處理,全額退費退宿!
臨時動議二、(參照附件二)
輔導員:3/1校長確定於下學年度取消收取保證金。
組長:因為沒有保證金制度,所以只得有一整套配套措施,宿舍才可繼續長久經營,以免
當原居民要搬離現有住所,懶的打掃或破壞原有住所設備,卻沒有其他法子可懲罰他們。
→
a. 逾期未繳交積欠宿舍其他相關費用,逾繳者酌收多少手續費的投票:
1/10住宿費:1票 200元:5票 300元:12票
投票通過逾繳者酌收300元行政費用為手續費。
b. 整個修法議案是否通過:
贊成:17票 反對:0票
議案通過!
臨時動議三:
a.宿委討論版上有公布課指組預計招募兩個名額去香港的消息,時間是4/29-5/6,只需負
擔1萬5至2萬的費用,機票錢由學校負擔,詳細報名方式請找課指組的朱組長。
b.義守大學想要問我們是否想要參觀他們學校並做個交流,而一切相關東西,義守大學都
會準備好等我們的到訪。
c.在春假前一週有舉辦「宿舍週」相關活動,請各位多加幫忙,其福利有:便當、記點獎
勵。
拾壹、聲明與補述
拾貳、散會
※附件一:參考資料
討論七、
(一)新增「宿舍委員考評規範條例」
I. 每位宿委在學期中在宿委大會以及小組會議之開會的出席比率需達2 / 3 (包含請假的
人)
II. 在宿委大會中以整棟為單位提出議題
III. 幹部是否有盡到各職位之執掌與義務(宿舍法規之規定)
→主副委監督全體宿委,同時也對全體宿委負有報告的義務
IV. 有無參與幹部訓練以及在訓練中之表現
→幹訓分兩次,第一次是剛接任時的暑假,第二次為寒假,退休宿委是否要回宿委會幫忙
,可依個人的意願。
V. 本條例若有不足之處,於宿委會議提出或由生輔組自行修訂之。
→全體修法宿委通過,將補充條款
(二)若違規不足以退宿時,是否?以勞動服務
I. 一點一小時計算
II. 勞動服務項目:
i. 協助宿舍事務以及執行舍長所分配之工作,由舍長執行、宿委監督,居民被記點起三
天內舍長要找居民,居民要在被記點45天內完成勞動服務,如有發現不盡職責,則交由宿
委會在會議中進行討論表決是否加重處罰。
ii. 此為強制要求,希望能將條款明列出來。
(三)新增及修訂"國立成功大學學生宿舍管理規則"之第八條修訂:
I. 留宿外客與異性訪客(外客與異性訪客須於夜間十一時前離開;女生宿舍會客時間另訂
之)改為
→在凌晨0:00-早上8:00,有異性留在宿舍裡,一律視為留宿,依照管理規則記十點退宿
。(參照交大法規,且在夢大板上曾有人發現女生在廁所及房間出現)
(留外客是否也要處罰?)
II. 宿舍管理或輔導人員(教官)在徵得寢室一位同學同意或經副學務長以上之主管同意後
,由生輔組長(或值勤教官、校警)陪同下進入寢室進行瞭解……
→宿舍管理或輔導人員(教官)在徵得寢室一位同學同意或經生輔組長以上之主管同意後,
由宿委陪同下進入寢室進行瞭解(如果由副學務長陪同,則一下子跨越的階級太大)
III. 新增:
未經宿舍管理人員同意,公共區域(如走廊、寢室門前、窗台)任意擺放私人物品,佔用
公共區域,經勸阻無效者 記4或5點(之前開會紀錄發現,有女宿學生跟掃地媽媽起衝突
,且清大的法規也有此點)
(四)修訂「國立成功大學學生宿舍管理規則」之第十三條
I. 「……普查後三日內,各宿舍服務委員依實際狀況填寫普查報告表,送生輔組辦理。
」
→「……普查後三日內,各宿舍服務委員依實際狀況填寫普查報告表,送生輔組辦理。如
普查不配合者,視為放棄該床位,取消該宿舍資格。」
II. 全體修法宿委附議通過,認為得補充此條款。
(五)將宿舍公約改成契約方式
I. 防止居民和學校的行政人員之間在學校訂定的條約中引起不必要的衝突,也有鑑於交
通大學是以契約方式與學生達成協議,因此希望能改為契約方式制訂。
II. 需考慮未滿二十歲學生簽訂契約無效,需要監護人簽名,未滿二十歲僑生,以各案處
理。
※附件二:參考資料
取消宿舍保證金之配套措施
(條文部分)
《國立成功大學學生宿舍管理規則》
相關條文:第八條第六款、第九條
擬修改部分:
第九條 為增進住宿學生之責任感,並培養其重視財物保管及愛惜物力之習慣,以發揮
公物效用,減少公物損壞,進而有效維護公共財產,凡住宿同學進住宿舍後應向管理人員
領取寢室財產卡,並逐一核對;另應妥慎保管宿舍之公物及設備,若有遺失毀損者應負賠
償之責。學生宿舍公物及設備保管暨遺失毀損賠償要點,另訂之。
改為: 為增進住宿學生之責任感,並培養其重視財物保管及愛惜物力之習慣,對於宿
舍公物之維護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 凡住宿同學進住宿舍後應向管理人員領取寢室財產卡,逐一核對,並於住宿期間妥
善保管寢室公物。於遷出宿舍(含更換寢室)時應依規定辦理遷出手續,逾期未辦者,得
由檢查人員自行進入檢查並認定公物損壞程度,原住宿者不得有異議。私人物品未清除者
視同廢棄處理,並罰清潔費(由清潔廠商估價)。如有損壞或遺失公物者,應依財產清單
價值表規定賠償。
二、 住宿同學遷出宿舍後,應於規定期間繳交積欠宿舍之各項費用(如:清潔費、公物
損毀賠償、冷氣費等),若逾期未繳者,除酌收十分之一行政手續費外,將取消往後之住
宿權利(已抽中床位者亦同),並限制其離校手續之辦理。
說明:對於每一位住宿同學,皆須負寢室財產之保管責任,並對未依規定辦理者仍可依
法清查,且增加行政罰金及離校手續部分,以規範同學於期限內繳費,且對於本籍生與外
籍生均適用。
《國立成功大學學生宿舍住宿公約》
相關條文:第二條、第三條第十一款、第七條
擬增加部分:
新條文:為配合應屆畢業生離校時間,擬採取兩段式檢查措施:
(一) 於每年四月份進行初檢,檢查寢室內大型設備之損毀程度,並進行損壞責任之判
定,提交報修或開單賠償。
(二) 每年六月於畢業前,進行復檢,檢查重點為小型或易耗損之寢室財產,若無缺漏
者則完成離宿手續
說明:因離校手續限制之故,為完成宿舍清點同學無法領取畢業證書,所以提早畢業生
清點時間及回報時間,以加速應屆畢業生離宿之辦理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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夢之大地 逼逼ㄟ四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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