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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5.14.九十二學年度第二學期學生事務會議修訂通過
ㄧ、無正當理由或未依第十條第一款辦理退宿者,其住宿費(含保證金)不予發還。
其他部分不管,就保證金這部份我有點意見
1.93年以前是沒有收取保證金這名目的,所以中途退宿,只有沒收住宿費
2.當初負責規劃保證金的張組長,到每棟宿舍開說明會
也只強調保證金的用意是要同學愛惜公物,一般都是會退還的,要同學不要太在意
當初保證金制度是要保證同學退宿時,寢室內物品完好,可以給下一位同學使用
而學校也不必額外花錢再訂桌椅、門窗、衣櫥這些設施
然而當時的舍長大人啊,保證金已經搞得大家一團亂了
各位居然還讓學校規定保證金不退還,這已經和當時的立意相違背了
所以原PO要怪那些罔顧住宿生權益的前前前....任舍長
3.原PO要認命,硬鑽漏洞的話,我記得以前的條文好像有規定,未住滿一年者
若無正當理由,有校規處置這條(警告、還是記過吧)
結論:請各位舍長多多關注住民權益,不要只是當校方的傳聲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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夢之大地 逼逼ㄟ四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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