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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amistad (蘆部信喜), 信區: ck48th313
標題Re: 喔喔喔喔喔...
時間成大物治 黃金之島 (Thu Apr 12 23:28:02 2001) , 轉信
【 在 Galileo (懂了) 的大作中提到: 】
: 不知道台灣的法律是怎樣規定的?沒有搜索票是否能夠隨意搜索呢?
: 之前看了「律師本色」影集,有集是有人殺了人把屍體藏在後車箱
: 開車的人不小心闖了紅燈被警察攔下來,警察因為看他神情緊張
: 覺得事情有異,於是擅自搜了他的車,發現了車廂的屍體
: 照常理說,這個人應該是100%會被定罪的
: (殺人又被找到證據,自己也坦承殺人)
: 但是由於警察搜車的行為不合法定程序
: 於是找到的東西及自白就不能當證物...那個人也僥倖逃過一劫...
: 很扯吧? 不過至少可以知道,人家做什麼事都是要法律依據的
: 台灣呢?遵守法律的只會被當成白癡吧? -_-||

小弟整理一下網路上法律版的討論結果供大家參考一下

1. 從網路上下載未經授權製作的MP3,不能說是合理使用,因為已經傷害著作
   權人之市場
2. 著作權侵害屬於告訴乃論,需由著作權人提起告訴,除非侵權人士常業犯,
   學生如果沒有販賣MP3,雖然不能據以說明非侵權,但在此情況下,檢察官是否
   能依據一非著作權人之檢舉,查扣學生電腦,值得懷疑。
3. 單純擁有MP3,不能證明是侵害著作權,畢竟有些MP3是有合法授權
4. 如果Mp3是個人從自己擁有的CD轉錄,且僅供個人使用,例如在電腦或MP3
   player聆聽,屬於合理使用範圍,不侵害著作權
5. 被搬走的電腦不是被「沒收」,而是被當作證據暫時扣押起來。
   以後會還給你們的。
6. 自網路上下載有版權的 MP3,除非有著作權人的授權,否則已
   經觸犯著作權法。但是著作權法原則上是告訴乃論,除非著作權
   人提出告訴,否則你們是不會被起訴的。但是是否提出告訴只是
   未來檢察官起訴與否的起訴要件,不影響檢察官基於職權偵察犯罪。
7. 如果有同學是把 MP3 燒錄販賣,或是有其他營利的行為,那可就
   不是告訴乃論了。就算沒有人提出告訴,檢察官也可以依職權起訴。
8. 電腦已經被抄走的同學,如果只是下載來自己聽聽,可以不用太過
   緊張,除非唱片公司真的提出告訴,否則你們應該是不會被起訴的。
   如果有人有將 MP3 燒錄成大補帖販賣,建議你們去找個律師問問看。


以下是小弟一些看法(綜合網路上的討論)
1. 檢察官的搜索名義上沒問題,程序上有瑕疵。
   簡單來說:一張搜索票能不能搜索這麼多人的寢室,仍然有爭議。
   倘若程序上卻有瑕疵的話,則取得的證據就不能成為呈堂證供。
   法官也不能以此來定罪。

2. 即使犯罪成立,最後也可能因"微罪不舉"而獲得不起訴處分。
   除了有營利的情形出現(也就是燒大補帖來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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