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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amistad (知道了), 信區: ck48th313
標題著作權法修訂
時間成大物治 黃金之島 (Fri Jun 13 15:48:49 2003) , 轉信
這次的修法對民間影響最大在於將侵犯著作權的罰責加重。
就立法委員表示,第91條、第91-1條、第92條、以及第93條立法目的,主要
是在滿足美方對我之立法要求下,尋求民間目前使用習慣的解套方法。因此
,從此一觀點來看,第94條對常業犯加重處罰和第100條公訴罪的訂立,則
與91~93條第二項的立法精神(微罪不舉)矛盾。所以應該會再修正吧!!!!
 
附件1:
立法委員龐建國接受訪問內容(來源:法源法律網)
三讀通過的法條有誤。各黨團協商該法時,大家的焦點都集中在第91至93
條,苦思如何為民間需求解套,後面的第94、100條卻照政院提案通過,
未做配套修正,以致三讀通過的法律,將第91至93條間所有意圖營利和非
意圖營利的行為,「只要是常業犯,都列為公訴罪」,包括前面列舉的民間需
求在內。 
龐建國認為這是立法疏漏,但既已立法完成,仍然有效,他希望下會期立法院
能儘速修正,否則立法精神將充滿矛盾。 

附件2:
立法院三讀通過修正「著作權法」部分節錄(來源:法源法律網)
第 3 條    本法用詞定義如下:
             四  公眾:指不特定人或特定之多數人。但家庭及其正常社交之
                 多數人,不在此限。
             五  重製:指以印刷、複印、錄音、錄影、攝影、筆錄或其他方
                 法直接、間接、永久或暫時之重複製作。於劇本、音樂著作
                 或其他類似著作演出或播送時予以錄音或錄影﹔或依建築設
                 計圖或建築模型建造建築物者,亦屬之。
           一二  散布:指不問有償或無償,將著作之原件或重製物提供公眾
                 交易或流通。


第 91 條   意圖營利而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五年以下有
        期徒刑、拘役,或併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金。
           非意圖營利而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重製份數超過
        五份,或其侵害總額按查獲時獲得合法著作重製物市價計算,超過新臺
        幣三萬元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七十五萬元
        以下罰金。
           以重製於光碟之方法犯第一項之罪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
        ,或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第 91-1 條 意圖營利而以移轉所有權之方法散布著作原件或其重製物而侵害他
        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七萬
        元以上七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非意圖營利而以移轉所有權之方法散布著作原件或其重製物,或意圖
        散布而公開陳列或持有而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散布份數超過五份,
        或其侵害總額按查獲時獲得合法著作重製物市價計算,超過新臺幣三萬元
        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犯第一項之罪,其重製物為光碟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科或併科新臺幣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經供出其物品來源,因而破獲者,得減輕其刑。

第 92 條   意圖營利而以公開口述、公開播送、公開上映、公開演出、公開傳輸
        、公開展示、改作、編輯或出租之方法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者,處三年以
        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併科新臺幣七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非意圖營利而犯前項之罪,其所侵害之著作超過五件,或權利人所受
        損害超過新臺幣三萬元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
        幣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第 93 條   意圖營利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併科
        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  違反第七十條規定者。
           二  以第八十七條第二款、第三款、第五款或第六款之方法侵害他人
        之著作財產權者。
           非意圖營利而犯前項之罪,其重製物超過五份,或權利人所受損害超
        過新臺幣三萬元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二十五萬元
        以下罰金。

第 94 條   以犯第九十一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九十一條之一、第九十二條或第
        九十三條之罪為常業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
        十萬元以上三百萬元以下罰金。
           以犯第九十一條第三項之罪為常業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新臺幣八十萬元以上八百萬元以下罰金。

第 100 條  本章之罪,須告訴乃論。但犯第九十一條第三項、第九十一條之一第
        三項及第九十四條之罪,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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