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次的修法對民間影響最大在於將侵犯著作權的罰責加重。 就立法委員表示,第91條、第91-1條、第92條、以及第93條立法目的,主要 是在滿足美方對我之立法要求下,尋求民間目前使用習慣的解套方法。因此 ,從此一觀點來看,第94條對常業犯加重處罰和第100條公訴罪的訂立,則 與91~93條第二項的立法精神(微罪不舉)矛盾。所以應該會再修正吧!!!! 附件1: 立法委員龐建國接受訪問內容(來源:法源法律網) 三讀通過的法條有誤。各黨團協商該法時,大家的焦點都集中在第91至93 條,苦思如何為民間需求解套,後面的第94、100條卻照政院提案通過, 未做配套修正,以致三讀通過的法律,將第91至93條間所有意圖營利和非 意圖營利的行為,「只要是常業犯,都列為公訴罪」,包括前面列舉的民間需 求在內。 龐建國認為這是立法疏漏,但既已立法完成,仍然有效,他希望下會期立法院 能儘速修正,否則立法精神將充滿矛盾。 附件2: 立法院三讀通過修正「著作權法」部分節錄(來源:法源法律網) 第 3 條 本法用詞定義如下: 四 公眾:指不特定人或特定之多數人。但家庭及其正常社交之 多數人,不在此限。 五 重製:指以印刷、複印、錄音、錄影、攝影、筆錄或其他方 法直接、間接、永久或暫時之重複製作。於劇本、音樂著作 或其他類似著作演出或播送時予以錄音或錄影﹔或依建築設 計圖或建築模型建造建築物者,亦屬之。 一二 散布:指不問有償或無償,將著作之原件或重製物提供公眾 交易或流通。 第 91 條 意圖營利而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五年以下有 期徒刑、拘役,或併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金。 非意圖營利而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重製份數超過 五份,或其侵害總額按查獲時獲得合法著作重製物市價計算,超過新臺 幣三萬元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七十五萬元 以下罰金。 以重製於光碟之方法犯第一項之罪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 ,或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第 91-1 條 意圖營利而以移轉所有權之方法散布著作原件或其重製物而侵害他 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七萬 元以上七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非意圖營利而以移轉所有權之方法散布著作原件或其重製物,或意圖 散布而公開陳列或持有而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散布份數超過五份, 或其侵害總額按查獲時獲得合法著作重製物市價計算,超過新臺幣三萬元 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犯第一項之罪,其重製物為光碟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科或併科新臺幣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經供出其物品來源,因而破獲者,得減輕其刑。 第 92 條 意圖營利而以公開口述、公開播送、公開上映、公開演出、公開傳輸 、公開展示、改作、編輯或出租之方法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者,處三年以 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併科新臺幣七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非意圖營利而犯前項之罪,其所侵害之著作超過五件,或權利人所受 損害超過新臺幣三萬元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 幣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第 93 條 意圖營利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併科 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 違反第七十條規定者。 二 以第八十七條第二款、第三款、第五款或第六款之方法侵害他人 之著作財產權者。 非意圖營利而犯前項之罪,其重製物超過五份,或權利人所受損害超 過新臺幣三萬元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二十五萬元 以下罰金。 第 94 條 以犯第九十一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九十一條之一、第九十二條或第 九十三條之罪為常業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 十萬元以上三百萬元以下罰金。 以犯第九十一條第三項之罪為常業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新臺幣八十萬元以上八百萬元以下罰金。 第 100 條 本章之罪,須告訴乃論。但犯第九十一條第三項、第九十一條之一第 三項及第九十四條之罪,不在此限。 -- ※發信站 [成大物治 黃金之島 golden.pt.ncku.edu.tw] ‧ FROM [itrifw.itri.org.tw] 首創支援超過25行的超大加長形畫面。讓您用的更舒服更方便! 只要調整您連線軟體的行數設定,就能輕鬆享受大畫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