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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handerson.bbs@bbs.et.ntust.edu.tw (handerson), 信區: bulls
標題Re: [轉錄][新聞] 興農總裁力爭6隊變4隊。
時間台灣科大電子BBS (Sat Nov 25 17:37:18 2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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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許多許多年以前規定二十三歲以上才能打職棒
> 以後不也可規定某個年紀以後才可以跟外國球隊簽約

這個是明顯的侵犯人權..而且是憲法所保障的工作權..

法律可不可以規定..某個年紀以後才可以去外國工作..去外國讀書??(除了兵役問題外)

當然不行..!!  連法律都不可以違憲..

憑什麼一紙行政命令..敢膽限制這種東西..??


第 10 條  人民有居住及遷徙之自由。

第 15 條  人民之生存權、工作權及財產權,應予保障。

> 等到在國內的舞台表演過以後,待價而沽
> 球團應該做的不是盡力阻撓球員外流,反而要幫他們建立良好的經理制度
> 相信這樣不會沒有賺頭,西武不就從賣松板牛肉賺了一筆
> 為了爭取外國球隊注意,相信年輕球員不會沒有拼勁
> 在國外發展不順利的球員一樣可以回CPBL繼續打
> 基本上這沒什麼不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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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Origin: 台灣科大電子站 <bbs.et.ntust.edu.tw> 
◆ From: 211.74.191.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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