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曉得馬家的狗叫什麼名字??不是馬小九嗎?!? 前台北『馬市長』的核銷單據中...沒有狗飼料嗎?? 這狗飼料不是給馬小九吃的?難道是馬前市長自己要吃的? 以目前判決結果...... 馬小九這條狗吃的飼料拿去報帳...屬於公務使用,一切合法...... 我不曉得有什麼問題??如果這句話有問題... 我沒有像邱毅一樣,藉由離婚脫產...歡迎提告!! 如果這句話沒問題...經由您一句沒教養、不是台灣人? 那我得更堅定地多說幾次,澄清這句話沒有錯!! 馬小九這條狗吃的飼料拿去報帳...屬於公務使用,一切合法...... 馬小九這條狗吃的飼料拿去報帳...屬於公務使用,一切合法...... 馬小九這條狗吃的飼料拿去報帳...屬於公務使用,一切合法...... 馬小九這條狗吃的飼料拿去報帳...屬於公務使用,一切合法...... ... ※ 引述《right10.bbs@bbs.yuntech.edu.tw (right)》之銘言: > yrl的發言:"> 馬小九這條狗吃的飼料拿去報帳...屬於公務使用,一切合法......" > 你這樣的發言很沒教養 你應該不是台灣人吧! > 台灣人應該沒有像你這樣低俗的 > 如果你已拿到中華民國身分證 > 那你要小心 你的發言可能涉及刑法310條 > ----- > 刑法條文: > http://law.moj.gov.tw/Scripts/Query4B.asp?FullDoc=%A9%D2%A6%B3%B1%F8%... > 第 310 條 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一 >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 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 > 罰金。 > 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 > 關者,不在此限。 > 第 311 條 以善意發表言論,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不罰: > 一、因自衛、自辯或保護合法之利益者。 > 二、公務員因職務而報告者。 > 三、對於可受公評之事,而為適當之評論者。 > 四、對於中央及地方之會議或法院或公眾集會之記事,而為適當之載述者 > ※ 引述《yrl.bbs@bbs.ee.nthu.edu.tw (I love Lana)》之銘言: > > 雖然我不知道你是誰...... > > 但是,我知道你老婆偷漢子...... > > 如果要證明你老婆沒偷漢子,� > > 虴A老婆自己舉實證...... > > 這樣懂了沒?!?你老婆沒有偷人?!? > > 那...奇美小護士的舉證責任...要嘛是陳小妹, > > 要嘛是陪同她開記者會的馬小九!! > > 當然,戌p果又要耍賴,什麼鍋都不沾... > > 如同用余文模式,錢可以隨便亂花, > > 帳怎麼報可以跟馬小九一點關係也沒有... > > 那我只能繼續呼籲...請舉證你老婆沒偷漢子...... > > --- > > 題外話...人吃個小吃拿發票去報帳...是貪污...... > > 馬小九這條狗吃的飼料拿去報帳...屬於公務使用,一切合法...... > > 部長的命比馬家的狗還不如......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ΞΞΞ ╭── ╭─╮╭─╮╭─﹨ ∕╭─ ╭─╮ ¥¥ ◢ ├── │ │├┬╯├─ ﹨∕ ├─ ├┬╯ ◣◥ ◤ │ ╰─╯│╰╮╰─ Ⅴ ╰─ │╰╮ ◢█◤◣▆▆ -- ◢ 清大資工˙楓橋驛站 telnet://bbs.cs.nthu.edu.tw | ╲ ▄▄▄▄▄▄▄▄▄▄▄▄▄▄▄▄▄▄▄▄▄▄ | ╲╱ ◢ ▌ yrl的名言: ▌ | ◢ ─╲◢ ▌ 歡迎大家多來楓橋逛逛\(* ̄︶ ̄*)/ ▌ | ◢╲ ▄▄▄▄▄▄▄▄▄▄▄▄▄▄▄▄▄▄▄▄▄▄ | ◤ ╲ From:59-104-197-9.adsl.dynamic.seed.net.tw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