yrl的發言:"> 馬小九這條狗吃的飼料拿去報帳...屬於公務使用,一切合法......" 你這樣的發言很沒教養 你應該不是台灣人吧! 台灣人應該沒有像你這樣低俗的 如果你已拿到中華民國身分證 那你要小心 你的發言可能涉及刑法310條 ----- 刑法條文: http://law.moj.gov.tw/Scripts/Query4B.asp?FullDoc=%A9%D2%A6%B3%B1%F8%... 第 310 條 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一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 罰金。 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 關者,不在此限。 第 311 條 以善意發表言論,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不罰: 一、因自衛、自辯或保護合法之利益者。 二、公務員因職務而報告者。 三、對於可受公評之事,而為適當之評論者。 四、對於中央及地方之會議或法院或公眾集會之記事,而為適當之載述者 ※ 引述《yrl.bbs@bbs.ee.nthu.edu.tw (I love Lana)》之銘言: > 雖然我不知道你是誰...... > 但是,我知道你老婆偷漢子...... > 如果要證明你老婆沒偷漢子,� > 虴A老婆自己舉實證...... > 這樣懂了沒?!?你老婆沒有偷人?!? > 那...奇美小護士的舉證責任...要嘛是陳小妹, > 要嘛是陪同她開記者會的馬小九!! > 當然,戌p果又要耍賴,什麼鍋都不沾... > 如同用余文模式,錢可以隨便亂花, > 帳怎麼報可以跟馬小九一點關係也沒有... > 那我只能繼續呼籲...請舉證你老婆沒偷漢子...... > --- > 題外話...人吃個小吃拿發票去報帳...是貪污...... > 馬小九這條狗吃的飼料拿去報帳...屬於公務使用,一切合法...... > 部長的命比馬家的狗還不如...... > ※ 引述《kuas52@kkcity.com.tw ( )》之銘言: > > 奇美小護士,奇美小護士, > > 閣下能不能舉實證有哪些人在什麼時候說了哪些話? > > 最好能包括馬英九對這事說了什麼(這是您格外強調的部份)? > > 我個人及認識的所有親友同事們似乎都不太清楚, > > 瞧您說得這樣嚴重,到底是什麼一回事呀? > > 還是只有閣下這麼在意而已? > > 補充一點,請別舉什麼政論節目當例子, > > 因為我家不看第四台有線電視, > > 而且不是所有的人都喜歡看那類節目, > > 也不是所有的人都相信政論節目名嘴所說的話。 -- ※ Origin: 雲林科技大學藍天使 <bbs.yuntech.edu.tw> [From: 125.231.6.1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