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eracpp (= =..)》之銘言:
> 目前確定借到的場: 5/17 5/18 在國際會議廳第一演講室
> 原本的5/15 資源教室老師說 因為有其他係先預約了 所以不能借
> 開學後會再去問第三演講室可不可以借
> 然後還有3場影展的部分 如果要借醫學院3 4講的話一個時段4000
> 一個時段是4個小時 不滿4小時以一個時段記
作者 nckusao (成功大學學生會) 看板 student
標題 [公告]國立成功大學學生會室外舞台管理辦法(新修訂版)
時間 Wed Mar 28 00:25:05 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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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成功大學學生會室外舞台管理辦法草案(暫行之)
第一條 為使本舞台充分發揮功能,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舞台提供本校學生教學、集會活動為主,並得視情況開放外界使用。
第三條 本舞台開放時間從08:00至22:00。
第四條 本舞台對外借用應酌收場地維護費,並納為學生會費,收費標準如下:
(1)校內單位:免費借場地,收保證金1000元整。若有營利行為,加收
場地維護費2000 元。
(2)校外單位:租借場地以4小時為單位,一次收費5000元以及保證金
1000元整,若有營利行為,加收場地維護費2000元。
第五條 借用本舞台需經成大學生會同意後方可登記使用,並附上活動企畫書
紙本,若是校外人士則需抵押證件影本。
第六條 凡借用舞台之單位,在不影響其他借用單位活動前提下,可於實際借用
日期前一天登記時段進行彩排,彩排時間以四小時為限。
第七條 借用單位已辦理場地借用登記而無故未使用者沒收保證金,若達三次者,
得停止其申請始用權一年。
第八條 校內單位不得以假借舉辦活動為由,代校外單位申借場地,規避繳費,或
申請活動名稱與活動內容明顯不符且有違校規者,如經查獲將視情節決定
是否沒收保證金並加收場地費。
第九條 借用單位應負責維護舞台清潔,不可任意丟棄垃圾,佈置用品事後應即
時撤離並恢復舞台清潔原貌,置留之物品經催告仍未搬離者,學生會得
以廢棄物處理之。
第十條 借用單位對舞台設備器材,應善加愛護,妥為使用,並請勿任意搬動,
如需搬動時,應事先徵洽學生會之同意,若有人為損壞,應負責賠償全
額,若使用前發現舞台以遭受破壞,請提前通知,否則需自行負擔修繕
費用。
第十一條 借用單位應負責維護場所秩序,避免喧嘩吵雜,海報旗幟不可任意張
貼插掛,破壞原有配置。
第十二條 違反第八條、第十一條規定者,經勸導無效,學生會人員得採斷電措
施,停止舞台使用權,並沒收保證金,借用單位不得有異議。
第十三條 本辦法公告後立即生效,修正時亦同。
(本管理辦法待議會審理通過後,再行正式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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