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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各系辦理學生代表選舉之依據
時間: 2008/05/10 Sat 14:18:54
作者: UDA (系學會聯合會) 站內: UDA
標題: 各系辦理學生代表選舉之依據
時間: Thu May 1 04:04:43 2008
國立成功大學學生會章程修正案
中華民國九十七年四月二十三日三讀通過
第十七條(學生議員)
學生議員任期一年,連選得連任之,至會員資格消失為止。
學生議員應參與議會,執行議會職權。
學生議員分為系代表與院代表,院代表應兼任校務會議代表。
學生議員若連續兩次缺席議會會議者,視同自動請辭並收回其當選證書。
第卅六條(學生議員之選舉)
為保障人數較少之系參與學生自治事務之權力,以及使學生議會能反應出
大多數成大學生之意見,學生議員之選舉有下列兩種形式:
一、由各系學會組織系選舉委員會自行擇期辦理選舉產學生議員,以系為
選區,各系應選一名。上任日為六月一日,遇假日則順延。
二、每年四月與會長選舉一同辦理各院學生議員之選舉。以院為選區,每
院應選一名。上任日為六月一日,遇假日則順延。
第卅七條(學生議員之罷免)
學生議員之罷免,得經由原選區十分之一以上連署提議,經原選區百分之
三十以上投票罷免之,採多數決。
修正案第四條(學生議員之選舉無效暨補選)
學生議員之選舉,若有下列情形之一時,則選舉無效。
一、在候選人登記截止時,無任何會員登記參選。
二、學生議員選舉之投票總票數未達選舉區總人數之百分之十以上時。
三、選舉經評議會宣判選舉無效者。
1[m修正案第七條(選舉委員會)
各系選舉委員會及選舉委員會依照公平、公正且公開的方式辦理各項選舉
罷免,選舉相關額外規定由當此選舉委員會之決議產生。選舉委員會應輔
導各系選舉委員會運作。系選舉委員會應遵守學生會相關選舉規定。
修正案第八條(校內各級會議學生代表)
若學校要求學生會提供校內各級會議代表,學生會應秉持公平、公正且公
開之方式產生。若校內有明文規定代表人則遵照校內規章辦理。若無明文
規定者,由會長或議長提名經議會認可產生。
33[m[註]
五月一日系聯會長已與學生會長當選人確認校內各委員會之學生代表提名
依規定於七月前提出,其名單將以此次各系選出之學生代表(即學生議員)
為主並與新議會商討。送交議會認可產生後遞交名單予學務處及各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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