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年一月 公布的國防法明定:中華民國之國防為全民國防,包括:國防軍事、全�
民防衛、政經心(理)科(技)等事務。全民國防,從概念口號落實到具體政策需注意到
四個面向。它是包括軍事防衛、經濟防衛、社會防衛、民防與心防的「全方位」國防。全
民國防必須以「民眾」為主,軍事防衛是後盾。全民國防需有一套「國家危機緊急動員機
制」,目前在立法階段的「全民防衛動員準備法」即為此一設計。全民國防是防禦性國防
,人不犯我,我不犯人,人若犯我,我必犯人;台灣保有報復性武力及讓軍事衝突遠離台
灣本島的「決戰境外」,是防禦性國防的籌碼與決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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