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理治療師法修正 強制六年換照
【中央社/台北九日電】 2007.01.09 10:54 am
立法院今天三讀通過修正物理治療師法部分條文,規範物理治療師每六年
接受一定時數再教育後換照,相關科系畢業生及實習生須在六個月內取得執照
否則不准執業,並准許外國人經考試核可執業等。
立法院衛環委員會召集委員、國民黨籍立委楊麗環(桃園縣)說,修法有
四項特點:一是加強職業訓練,強制六年換證照,避免非法者執業;二、過去
實習給五年時限已不合時宜,減為實習半年內立刻取得證照;三、廢除省公會
;四、因應世界貿易組織(WTO),准許外國人士在台執業。
修正條文通過後,未來相關科系實習生、取得畢業證書起六個月內的畢業
生,雖未取得證照,仍可在各科專業指導下執業,但超過半年若未取得執照則
不得執業,違法者處罰緩,甚至廢止執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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