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成功大學職能治療學系系友會組織章程
前言
為加強社會大眾對職能治療專業之認識及強化本系系友專業競爭力,特地凝聚系友影響力
,以期發揮應有團結互助功用,故成立本會。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會之全名為『國立成功大學職能治療學系系友會』
(以下簡稱本會)。
第二條: 本會由會員授權行使職權,並受會員大會之監督。
第三條: 本會永久會址設於成功大學職能治療學系系館(台南市大學路1號成功大學醫學
院職能治療學系)。
第二章 任務
第四條: 本會之任務如下:
一、增進系友間之聯繫與合作。
二、增進與其他團體、機關之聯繫與合作。
三、推廣及維護職能治療專業。
四、提供系友動態。
五、提供就業、進修等相關資訊。
六、謀求及保障系友之權利。
七、協助成大職能治療學系及學會之發展
第三章 會員
第五條: 凡本校職能治療學系畢業生在完成入會申請手續並繳交正式會員入會費後,即為
本會之永久正式會員。
第六條: 在學學生由會員二人推薦,經理事會審核通過,繳交學生會員會費後,始為本會
之學生會員,畢業後補足正式會員入會費後,即為本會之永久正式會員。
第七條: 非本系之個人或團體,由會員二人推薦,經理事會審核通過,交付會員大會同意
後,即為特別會員。
第八條: 對成大職能治療學系有特殊貢獻者,經理事二人以上推薦,理事會同意,即為
名譽會員。
第九條: 本會會員所享有之權利如下:
一、正式會員:
(一)參與本會所舉辦之各項活動。
(二)發言權及表決權。
(三)選舉及被選舉權。
(四)擔任本會幹部之權利
(五)出席會員大會之權利。
二、學生會員、特別會員、名譽會員:
(一)參與本會所舉辦之各項活動。
(二)發言權。
(三)出席會員大會之權利。
第十條: 本會會員所應盡之義務如下:
一、 遵守本章程之規定,維護本會之聲譽。
二、 出席會員大會,遵守會員大會與理、監事會之決議。
三、 擔任本會幹部之義務。
四、 繳交會費。
第十一條: 具有下列情形者,得取消會員資格:
一、 以退會申請書遞交理事會,自願放棄其會員資格者。
二、 傷害本會之名譽或不遵守本章程者。由會員二人以上檢舉,經理事會、監事會審核
通過,得取消會員資格。
第四章 行政組織及制度
第十二條: 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理事會綜理會務進行,,由
理事會及監事會負責處理本會一切事務,並於相關會議召開時報告之。
第十三條: 本會設理事會。理事產生方式:
(1)由現任理事各自推薦理事候選人至少一名,並開放會員登記參選,每屆理事人數範
圍由理事會決定公告。
(2)每年辦理一次理事選舉活動,投票選出理事至少5名,理事人數以不超過會員人數之
十五分之一為原則。
(3)選舉有效條件:五十位會員以上參與投票(包括有效票、無效票),則該次選舉認
定為有效,若有特殊情況導致選舉無效,由當屆理事會認定並辦理重選等相關事宜。
第十四條:常務理事由理事會互選產生,人數以不超過理事人數之三分之一為原則,常務
理事中最高票當選者為理事長,理事長對內綜理會務,對外代表本會。
第十四條修訂文:92年起不再選任常務理事,以理事互選最高票者當選理事長,若遇同票數
則由理事會協商,決定理事長人選並公告。理事長對內綜理會務,對外代表本會。
第十五條: 本會理事會職權如下:
一、 執行本會決議案。
二、 編列本會預算及決算。
三、 召集理事會及有關會議。
四、 執行理事會決議案。
五、 審核會員入會案。
六、 擬定及推動會務運作計劃。
七、 處理特殊或偶發事件。
第十六條: 本會設監事會。由會員大會選出監事若干名,監事人數以
不超過會員人數之十五分之一為原則。
第十六條修訂文:本會設監事會。由理監事推薦監事候選人至少三名(需先取得被推薦人同
意),並開放會員登記參選,每年辦理一次理監事選舉活動,由所有會員投票選出監事至
少3名,監事人數以不超過會員人數之十五分之一為原則。
第十七條: 監事會議設常務監事一人,由監事會議互選產生,負責召集監事會議。
第十七條修訂:92年起不設常務監事,由當屆監事負責督導理事會運作,可召開監事會議
。
第十八條: 本會監事會職權如下:
一、 監督及審核理事會各項會務之運作。
二、 受理合法之檢舉。
第十九條: 理事長下設秘書處、總務部、學術部、公關部,並依實際
需要增設各部,負責執行各項會務。各幹部由理事長自會
員中遴選擔任之。
第十九條修訂文:理事長以下設置秘書組、財務組、公關組、學術組、活動組,並依實際需
要斟酌增減各組,負責執行各項會務,各組幹部由理事會協調選任,或理事長由自會員遴
選擔任之。
第二十條: 本會之理、監事其任期均為一年(自理監事選舉結果公告日起一年整)連選得連
任,理事長連任以一次為限。
第二十一條: 本會之理、監事及各幹部均為義務職。
第二十二條: 各理、監事任期屆滿前,需由理事長召開會員大會,選
出下屆理、監迆z事長,至該任期屆滿為止。
第二十三條: 若理事長於任期內因故無法繼續任職,由常務理事再行
互選出一位暫代理事長,至該任期屆滿為止。
第二十三條修訂文:若理事長於任期內因故無法繼續任職,由理事會再行
互選出一位暫代理事長,至該任期屆滿為止。
第五章 會議
第二十四條: 本會會員大會每年至少需召開一次,由理事長召集之。
第二十四條於92年始廢止,因應實際狀況需求舉辦。
第二十五條: 本會理、監事會議每半年至少需召開一次,分別由理事長及常務監事召集之。
第二十五條修正文:本會理監事會議至少每年召開一次,由理事長召集之,秘書組舉辦。
第六章 經費
第二十六條: 本會經費來源如下:
一、會費。
(一) 正式會員及特別會員入會費:新台幣伍佰圓整。
(二) 學生會員會費:新台幣貳佰圓整。
二、 自由捐贈。
二、 其他收益。
第七章 附則
第二十七條: 本會解散或撤銷時,所有剩餘財務均捐贈成大職能治療學系系學會。
第二十八條: 本會各項辦事細則,由理、監事會另定之。會務運作有任何爭議時,由理事
會或監事會以表決方式決議之。
第二十九條: 章程之通過及修改:
一、 章程之通過需經會員大會全體會員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出席人數之二分之一以上投
票贊成,始可通過本章程。若未達規定人數,可實施二次投票;若仍未達此限,則本章程
無效。
二、 章程之修改,需由會員五人以上連署提案,經會員大會全體會員二分之一以上出席
,出席人數之四分之三以上同意,始可通過章程修改案。
第二十九條修訂文:
92年起,章程之通過與修改,須由兩位理事以上連署提出申請,理事會初步審核,半數以
上理事同意後;提請監事會審核,半數以上監事同意後通過,由理事長公告之。未達此條
件者無效。
第三十條: 本章程自通過日起開始實施。
章程起草人:黃綺虹
第一次修訂文:九十三年五月二日通過並開始實施
擬稿人:王宜之
提案人:許慧珍、吳金龍、戴文源、李麗嫻、林珊貝、張晏甄
理事長王宜之公告 審核監事:林韋宏、黃百川
--
不如相忘於江湖~
--
※發信站 [成大物治 黃金之島 golden.pt.ncku.edu.tw] ‧ FROM [218-175-228-42.dynamic.hinet.]
首創支援超過25行的超大加長形畫面。讓您用的更舒服更方便!
只要調整您連線軟體的行數設定,就能輕鬆享受大畫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