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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lantern (peace), 信區: NCKU_OT_graduate
標題系友會章程 1998通過版
時間成大物治 黃金之島 (Thu May 8 16:35:53 2003) , 轉信
國立成功大學職能治療學系系友會組織章程

前言

職能治療乃為目前社會之新寵,為加強社會大眾對本專業之認識及強化本專業之競爭力,
特地凝聚本系系友之影響力,以期發揮應有的功用,故成立本會。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會之全名為『國立成功大學職能治療學系系友會』
(以下簡稱本會)。

第二條: 本會由會員授權行使職權,並受會員大會之監督。

第三條: 本會永久會址設於成功大學職能治療學系系館。

第二章                  任務

第四條: 本會之任務如下:
一、增進系友間之聯繫與合作。
二、增進與其他團體、機關之聯繫與合作。
三、提供系友動態。
四、提供就業、進修等相關資訊。
五、謀求及保障系友之權利。
六、協助成大職能治療學系及學會之發展

第三章                  會員

第五條: 凡本校職能治療學系畢業生在繳交正式會員入會費後,即
為本會之永久正式會員。

第六條: 在學學生由會員二人推薦,經理事會審核通過,繳交學生會
員會費後,始為本會之學生會員,畢業後補足正式會員入會費後,
即為本會之永久正式會員。

第七條: 非本系之個人或團體,由會員二人推薦,經理事會審核通
過,交付會員大會同意後,即為特別會員。

第八條: 對成大職能治療學系有特殊貢獻者,經理事二人以上推薦,
交付會員大會同意,即為名譽會員。

第九條: 本會會員所享有之權利如下:
一、正式會員:
        (一)參與本會所舉辦之各項活動。
        (二)發言權及表決權。
        (三)選舉及被選舉權。
        (四)擔任本會幹部之權利。
        (五)出席會員大會之權利。

二、學生會員、特別會員、名譽會員:
        (一)參與本會所舉辦之各項活動。
        (二)發言權及表決權。
        (三)選舉及被選舉權。
        (四)擔任本會幹部之權利。
        (五)出席會員大會之權利。
         二、學生會員、特別會員、名譽會員:
        (一)參與本會所舉辦之各項活動。
        (二)發言權。
(三)出席會員大會之權利。

第十條: 本會會員所應盡之義務如下:
一、    遵守本章程之規定,維護本會之聲譽。
二、    出席會員大會,遵守會員大會與理、監事會之決議。
三、    擔任本會幹部之義務。
四、    繳交會費。

第十一條: 具有下列情形者,得取消會員資格:
一、    未繳會費者。
二、    自願放棄其會員資格者。
三、    傷害本會之名譽或不遵守本章程者。由會員二人以上檢舉,經理、監事會議審核通過,交付會員大會同意後,得取消會員資格。

第四章                  行政組織及制度

第十二條: 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會員大會閉幕期間,由
  理事會及監事會負責處理本會一切事務,並於會員大會召
  開時報告之。

第十三條: 本會設理事會。由會員大會選出理事若干名,理事人數以
  不超過會員人數之五分之一為原則。



第十四條: 常務理事由理事會互選產生,人數以不超過理事人數之三
  分之一為原則,常務理事中最高票當選者為理事長,理事
  長對內綜理會務,對外代表本會。

第十五條: 本會理事會職權如下:
一、    執行本會決議案。
二、    編列本會預算及決算。
三、    召集會員大會及有關會議。
四、    執行會員大會決議案。
五、    審核會員入會案。
六、    擬定及推動會務運作計劃。
七、    處理特殊或偶發事件。

第十六條: 本會設監事會。由會員大會選出監事若干名,監事人數以
  不超過會員人數之十五分之一為原則。

第十七條: 監事會議設常務監事一人,由監事會議互選產生,負責召
  集監事會議。

第十八條: 本會監事會職權如下:
一、    審核本會預算及決算。
二、    監督及審核各項會務之運作。
三、    受理合法之檢舉。

第十九條: 理事長下設秘書處、總務部、學術部、公關部,並依實際
  需要增設各部,負責執行各項會務。各幹部由理事長自會
  員中遴選擔任之。

第二十條: 本會之理、監事其任期均為一年,連選得連任,理事長
  連任以一次為限。

第二十一條: 本會之理、監事及各幹部均為義務職。

第二十二條: 各理、監事任期屆滿前,需由理事長召開會員大會,選
出下屆理、監事。原任理、監事需留任至新任理、監事產生為止。

第二十三條: 若理事長於任期內因故無法繼續任職,由常務理事再行
互選出一位暫代理事長,至該任期屆滿為止。


第五章                  會議

第二十四條: 本會會員大會每年至少需召開一次,由理事長召集之。

第二十五條: 本會理、監事會議每半年至少需召開一次,分別由理事
長及常務監事召集之。


第六章                  經費

第二十六條: 本會經費來源如下:
一、會費。
(一)    正式會員及特別會員入會費:新台幣伍佰圓整。
(二)    學生會員會費:新台幣貳佰圓整。
二、    自由捐贈。
三、    其他收益。

第七章                  附則

第二十七條: 本會解散或撤銷時,所有剩餘財務均捐贈成大職能治療
學系系學會。

第二十八條: 本會各項辦事細則,由理、監事會另定之。

第二十九條: 章程之通過及修改:
一、    章程之通過需經會員大會全體會員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出席人數之二分之一以上投票贊成,始可通過本章程。若未達規定人數,可實施二次投票;若仍未達此限,則本章程無效。
二、    章程之修改,需由會員五人以上連署提案,經會員大會全體會員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出席人數之四分之三以上同意,始可通過章程修改案。

第三十條: 本章程自通過日起開始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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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98通過實施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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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如相忘於江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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