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成功大學職能治療服務團簡介
◎沿革
起因國立成功大學職能治療學系系學會於西元2003年職能治療(以下簡稱OT)週,擬舉辦
陽光團體,藉此成立服務團來培訓服務種子,期能讓學員在OT週活動中,經服務人群,學
習如何成為一個成功自信的活動領導者,並以問題為思考導向,訓練如何以OT的全人觀點
來處理人的問題。
活動以志工為號召,讓學員體驗以關懷、尊重、負責、熱誠來服務人群,珍惜己福,多心
存感恩的心,多替人著想,多造福社會。
當時活動之計畫目標:
短期目標--以OT週陽光團體服務為主,在平時培訓如何照護居家老人,除了課程內容安排
外,以實際的體驗來處理個案問題,藉此更能有信心的照顧個案,融會應用書本的理論架
構,幫助學習,再者,由服務過程獲得經驗,期與個案建立良好互動關係。
長期目標--能延續OT週的服務實務及精神,實際成立一個完整的團體,服務更多人群,拓
展新的領域,確立團內事務內容,推廣OT於校園及地方社會,讓OT的明天不再是夢想。
為達長期之目標,余受託草撰組織章程,擬於2003年5月召開團員大會修訂之,期能將本
團帶向常軌,延續創立精神,永續經營。
◎ 組織圖
榮譽顧問(系上老師) 榮譽理事長 榮譽理事
理事長
常務理事 常務監事
---------------------------------以上職務---大三以上
團長---大二
各幹部【文書、美宣、學務、會計】---大二
第一條:名稱----
中文:國立成功大學職能治療服務團(以下簡稱本團)
英文:N.C.K.U. Occupational Therapy Service Team
第二條:宗旨----
促成大職能治療學系新生提早接觸相關專業,以愛心服務之精神與弱勢團體
互動,藉以推廣大眾對職能治療之認識於校園及社會。
第三條:任務----
一、 籌畫及推動各種職能治療服務活動。
二、 培養及維護本團團員之服務倫理。
三、 協助本團團員建立對職能治療之基本概念。
四、 增進本團團員之溝通與合作。
五、 團址----同成大職能治療學系系學會。
第二章 團員
第四條:凡贊成宗旨,遵守本團章程,自願加入本團,申請入團時應確實填具入團申
請書,為成大職能治療系之在學學生,或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
一、成大非本系學生,具熱心服務於志工工作者,為義工團員。
二、他校之相關科系,並願意遵守本團之組織章程。
三、其他情況,理事會決議通過納入之團員。
第五條:團員權利與義務
一、 權利-本團團員應享之權利如下:
1. 於本團團內有發言、表決、選舉、被選舉、罷免、申訴與提案等權利,一員一權。
2. 參加本團舉辦之各項活動。
3. 有使用本團資料之優先權。
二、 義務-本團團員應履行之義務如下:
1. 遵從本團組織章程。
2. 服從本團決議及絕對負責分配之工作。
3. 按時於學期初繳納團費,備開會、聚會及不備之需,學期團費新台幣柒拾伍元整
,入團費新台幣伍拾元整。
三、 團員得以書面敘明理由聲明退團,退團應於一個月前預告,以避活動運作之延誤
,申請退團者於學期開始一個怴A公告停止其團員資格。
第六條
一、 如有違反本章程之規定,或其他重大不利影響本團之團員,得按情節輕重由監事
會議決警告或除名。
二、 團員有下列情況之一者,喪失團員資格:
1. 未繳團費累計一學期者。
2. 經團員大會除名者。
第三章 組織及職權
第七條:本團以團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 團員大會開會間期,由所選之理事
會為最高執行機構,監事會為最高監察機構。
第八條:團員大會-團員大會由全體團員組成,職責如下:
一、 通過與修改本團組織章程。
二、 議決本組織各種決策,出團計劃、報告等。
三、 選舉及罷免理事、監事。
四、 議決團員之除名處分。
五、 通過出團預算及學期結算。
第九條:團員大會相關規章
一、 團員大會分定期會議與臨時會議兩種,由理事長召集,召集時除臨時會議外,應
於十天前公告之。
二、 團員大會定期會議每學期舉行一次,學期開始一週內舉行。臨時會議於理事會認
為必要,或經團員四分之一以上連署請求,或經監事會函請召開時,由全體團員
召開臨時團員大會。
三、 團員不能親自出席者,必以書面委託其他團員代理,一團員以代理一人為限。
四、 團員大會之決議,以團員超過半數出席,多數決之。
五、 章程之訂定、團員除名、理監事之罷免及其他與團員權利義務有重大關係之事項
,應有三分之二以上出席人數同意,章程之修改,應有四分之三以上出席人數同�
意或全部團員三分之二以上書面同意為之。
六、 理監事會於每學期不定期開會,決議之事項應半數出席多數決始成立。
第十條:本團理監事會組織及任期如下:
一、 本團設理事會,綜理團務,由團員大會投票選出常務理事,主持日常會務,並就
常務理事推選一人為理事長,對外代表本組織。
二、 本團設監事會,監察團務,由團員大會投票選出常務監事。
三、 理監事均為無給職,資格為大三以上之團員,任期一學年,連選得連任,理事長
之連任以一次為限。
第十一條:理事會之職責如下:
一、 審定團員資格。
二、 提名及罷免理事長之提案。
三、 聘免團長及各工作幹部,文書、美宣、學務、會計等。
四、 議決團長及各工作幹部之學期出團計劃及預決算。
五、 其他應辦事項。
第十二條:監事會之職責如下:
一、 監察理事會工作之執行。
二、 議決團員之警告及除名。
三、 函請召開臨時團員大會。
四、 其他應監察之事項。
第十三條:理事、監事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即解任:
一、 喪失團員資格者。
二、 因故請辭開會決議通過者。
三、 被罷免者。
第十四條:本團得由理事會聘請榮譽理事長 、榮譽理事及榮譽顧問若干人,聘
期與理事任期同,不受次數之限制。
第十五條:本團置秘書長一人,承理事長之命處理日常會務,副秘書長二人襄助,均�
不給職,資格為大三以上,由理事長提名經理事會通過 聘之,任期與該
任理事長同。
第四章 經費
第十六條:本團經費為入團費、學期團費、機動費及捐款
一、 入團費:團員於申請入團時繳納入團費新台幣伍拾元。
二、 學期團費:每學期繳納新台幣柒拾伍元。
三、 機動費:遇特別狀況,由委員會決議酌收,並由團員大會確認。
四、 捐款:採自由捐款及主動募款。
第十七條:於團員大會宣布學期收支。
第五章 附則
第十八條:本章程經團員大會通過,呈成大職能治療系系學會核准備案後實施,如有
未盡之處,經團員大會決議修改後亦同。
第十九條:它日之本團改組或更改附屬單位,由團員大會決議之。
草撰人:職能治療師 林恆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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