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成功大學學生社團組織章程》 年 月 日 負責人簽章: 一、社團名稱:職能治療學系系學會 Student Association of Occupational Therapy Department) 二、宗旨: (1)本會全名為國立成功大學職能治療學系系學會(以下簡稱本會) (2)本會成立之宗旨為落實學生自治理念,聯繫會員彼此情感,增進團體互助之合作。 (3)本章程旨在維護會員一切權利義務,凡本會會員,需共同遵之,否則取消會員資格。 (4)章程之下現有系會器材租借辦法,球隊管理辦法及會議程序,而後新訂之條項,凡牴 觸本章程者無效。 三、組織: (1)本會組織採總統制,系學會長由全體會員公開投票產生。 (2)系學會長有任命本會幹部和召開會員大會的權利義務,對內領導各項行政事務,對外 代表本會執行公務。 (3)本會為健全均衡會務發展,可在系總幹之下設幹部數名,職稱及工作性質由當屆系學 會長決定之。 (4)系學會長及各幹部之各項決議,需經會員大會,始有執行之公權力,宇達成決議之義 務。 (5)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本系讀書中心管理委員,宿舍委員直屬之。 四、會員資格: (1)凡本系職能治療學系之在學學生,為本會當然會員,本系之教職員工及非本系之個人 或團體,可經會員大會出席五分之三會員同意,正式成為特別會員。 (2)各會員在本組織下一律平等,享有同等權利與負擔同等義務。 五、會員之權利及義務: (1)本會會員所享的權利如下: 1.參予本會舉辦之各項活動之權利。 2.享有本會印發刊物之取閱之權利 3.享有出席會員大會之權利 4.享有選舉、被選舉,罷免系會長之權利 5.擔任本會所委派職務之權利 6.執行職務之權利與權力 7.其他本會會員應有之權利 8.大一可以於第一學期末提出轉部申請(轉部申請書可向秘書索取),且找到一人對 調,並經由會長、副會長及該部部長同意,得以在第二學期轉部。 (2)本會會員應盡之義務如下: 1.遵守本章程之規定 2.出席會員大會,及遵守會員大會之決議 3.本系一、二年級同學必須納入系學會行政編制。三、四年級同學及特別會員是個人 意願,不在此限 4.本系一、二年級學生必須按規定繳系費 5.會員若擔任幹部,非遭重大變故,不可離職 會員若權利受到侵犯,應向本會申訴,並立即進行調查及補救。若未盡義務,則由 會員大會給予適度的懲罰。 六、幹部名額、權限、任期及其選任與解任: (1)系學會長之選舉於每年五月底舉行,競選登記時間為一週,但無人登記參選時,得延 長一週,延長時間再無人登記,原任系學會長留任至新任系學會長產生為止。 (2)系學會長登記參選時,可搭配副會長一起登記候選,若此時仍未有副會長之人選,則 可等當選上任後,在自行聘任副會長 (3)副會長之職權並無詳列規定,可是當屆系會事務分工而定 (4)系會長之選舉,全系會員參與投票,若有兩組以上角逐,則投票數多者當選,若只有 一組候選人,則必須經由四分之三以上會員參與投票,且三分之二贊成方得當選,否 則將再登記一週重新登記 (5)系學會長若因重大變故,於任其內無法繼續擔任職位,則由副系會長遞補,但無副系 會長時,則由轄下各部會幹部組成一委員會,接替執行議會事務,並立即進行系會長 補選。 (6)系學會長之罷免,需有十人以上連署成為一項重大議案,系學會長必須立即召開會員 大會投票表決,若出席會員五分之三以上投票贊成,罷免之事實成立,隨即進系學會 長改選。 (7)系學會長及其任命幹部任期為一年,不受連任之限制。 (8)系學會長下任命幹部,其名稱及職權可需要變更之,但一般常設幹部及其工作職權如 下: 1.秘書─掌理會長與幹部間之協調,會議記錄與辦理下屆會長改選之責。 2.體育─掌理系上內部球隊與對外之各類體育球賽運動之責。 3.活動─掌理系學會各類大小活動與活動器材管理之責。 4.美宣─掌理系學會各類繪製海報與美術器材管理之責。 5.文書─掌理系學會各類文宣產品與稿件檔案管理之責。 6.公關─掌理系學會對外集款及交流聯繫之責。 7.總務─掌理系學會財務及物品之責。 8.學術─掌管系學會的學術工作。 9.電訊─掌管系學會網頁和活動的網路宣傳。 七、會議招集及決議方式: (1)會員大會之召開,須有全體會員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始得召開。(外地實習生,及特 別會員不在此限。) (2)本會若遇重大事件無法處理時,可經會員大會同意,聘請三位教師及四位資深會員( 前任系會長為當然人選)組成評議委員會協助處理。 八、經費及會計: (1)系會收入主要來自於每個會員入會所納之系費,會費額數無特別規訂,依各屆系會需 求而訂,每一會員入會即將會費全額付清,之後不再追繳。 (2)對於轉入或轉出本系之會員,則追繳或退回其相對學期數的金額。 九、章程之修改: (1)章程之通過應在會員大會經三讀後,付諸會員複決。若全體會員(不含外地實習生) 五分之三以上投票贊成,則可通過本章程。若未達規定人數,可實施二次投票。若仍 未達此限制,則本章程無效。 (2)章程之修改,需經會員十人以上連署提出重大議案,由系學會長召開臨時會議,經全 體會員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出席會員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始可修改本章程。 十、訂定章程之年、月、日:83年10月11日 第一修訂:90年2月22日 最新修改:90年9月30日 -- ◤◥ Origin: 成大物治˙黃金之島 golden.twbbs.org ◣◢ Author: jk 從 218-169-159-39.dynamic.hinet.net 發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