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學生選課應以系︵所︶主管及學生簽章後之選課明細表為準。
五、大學部一年級之必修科目,除經核准者外,不得不選,亦不得改選他系。
六、學生不得選修上課時間衝突之科目,否則,一經察出,凡衝突之科目均以零分計算。
七、大學部學生每學年學期修習之學分數,應受如下之限制:第一學年至第三學年每學期不得少
於十六學分不得多於廿五學分,第四學年每學期不得少於九學分不得多於二十五學分。五、
七年制學系,其應屆畢︵結︶業學年比照四年制學系第四學年之規定,其餘學年比照第一、
二、三學年規定。但學期學業成績優良者,次學期得加選一至二科目,學期學業成績優良標
準由各學系(所)訂定之。
八、本校大學日間部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同意其選修進修部相同之課程,選修學分以每學期六
學分為上限,並應受每學期修習學分數上限規定之限制。
(一)加修輔系、雙主修學生其加修科目與本系所修之科目時間衝突者。
(二)應屆畢業生所選讀之科目時間衝突而影響畢業者。
(三)應屆畢業生選讀日間部未開授之專業選修課程者。
九、應修之科目如有先修課程者,應將先修課程按該系規定修讀後,方准繼續修習後修之科目。
十、碩、博士班研究生在修業期間每學期均應選修專題研討有關科目。
十一、一年級軍訓︵護理︶除經核准抵免修外,不得申請免修,缺修者不得畢業。軍訓一律選修
本班所開設之科目,若因特殊原因擬修讀非本班開設之﹁軍訓︵護理︶﹂科目者,須另前
往教官室登記。
十二、在校學生一至二年級每學期均須修體育,不得以任何理由申請免修或停修。選修體育一至
四年級每學期均可選修,但其學分不能抵作一、二年級體育必修課程,選修體育之總學分
數依各系相關規定核計。
(一)一、二年級已修體育,成績不及格(含零分)者,應於次學年同學期重修。
(二)一、二年級缺修體育者,應於次學年之同學期補修,在校修業年限屆滿仍無法補修時
,應令退學。
(三)因前述情形需要重修或補修者,任一學期至多可修習二學期體育。
十三、二年級以上加修雙主修、輔系者,須依本校各學系公佈之雙主修、輔系科目表修習之。轉
系生及轉學生,其雙主修、輔系學分與主系學分均應分別辦理承認,但其在一年級所修及
格之科目學分雖與輔系科目相同亦不得抵免輔系學分。
十四、轉系生、轉學生、重考或重新申請入學之新生及依照法令規定准許先修讀學分後考取修讀
學位者,應依本校辦理學生抵免學分辦法及本校有關規定辦理申請抵免學分。
十五、應屆畢業生已修滿主系應修科目學分者,得延長修業期限一學期至二學年繼續修習雙主修
課程,其主系已依規定延長修業期限者,仍可為補修雙主修學分再延長一學期或一學年。
十六、本須知未盡事宜,悉依本校學則及有關規章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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