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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mynameiselsa (我不是賴銘偉!!!), 信區: OT100
標題成立醫學院社團的輔導辦法
時間2010/04/22 Thu 01:09:55
以下為醫學院剛編寫好的"成立醫學院社團的輔導辦法"
請同學看了之後,是否有認為需要改正的地方
若有,請於4月26日前回覆至mynameiselsa454545@hotmail.com
全系統整之後會再統一回報給醫學院!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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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成功大學醫學院學生社團輔導辦法

第 一 章 總則

第 一 條 為提供醫學院學生志趣組成社團,辦理課外活動,增進多元化學習與發展,
           ,特訂定本實施規定。

第 二 條 本實施規定適用於全院各社團。

第 三 條 社團實施對象、社團輔導承辦及督導單位:

            1、實施對象:
           (一)以醫學院大學部學生為主。

            2、社團輔導承辦及督導單位:
            (一)醫學院學務分處

第 四 條 各社團依其性質計分成:

        1、康樂性社團:以提倡正當休閒康樂活動為目的之社團。
        2、學藝性社團:以研究學術技藝為目的之社團。
        3、體育性社團:以增進學員生運動為目的之社團。
        4、服務性社團:以推展社會服務為目的之社團。

第 二 章 社團之成立

第 五 條 學員生社團之籌組,應依下列程序處理:
        1、學員生社團之設立,應有十人為發起人,幹部不得超過社員人數五分之一,
            並完成登記程序。
        2、社團成立大會召開前一週應以書面通知學務分處,以利列席指導。
        3、社團成立大會召開五週前,由負責人將設立宗旨、活動計畫、社團章程、
            發起人(10人)學務分處登記,後提至幹部會議→醫學院主管會議→院務會
            議通過,審核過程中若有需要,必請發起人一位列席說明,呈院長核定方
            為正式成立。

第 六 條 學員生社團如有違反校規、公共秩序、善良風俗與其活動主旨不合者,
            得視情停止活動。情節嚴重者,得令解散之。

第 七 條 以戶籍地、出生地如(同鄉會)或原屬學校(如校友會)之性質而成立
            的社團或類似之組織,因在校已有相關組織,故不接受社團登記。

第 八 條 凡申請成立新社團,其宗旨及主要活動內容與現有之社團類似或隸屬者,
            應就該社團擴充組織或歸納合併為原則,非經核准不得另行成立。

第 九 條 社團組織章程應具下列內容:
        1、社團名稱(須冠以國立成功大學醫學院)。
        2、宗旨。
        3、社址(設於學院內)。
        4、明定社員資格(本院或非本院資格)。
        5、社員之權利與義務。
        6、組織與職掌。
        7、社團負責人、幹部之任免程序及任期。
        8、社團指導教師(官)或顧問之聘請。
        9、最高決議機構及各項會議、經費及社團財產處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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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社團之組織

第 十 條 社團除接受學務分處輔導外,並須聘請院內相關科系教師,院內無適當
            人選時得聘請校外指導教師,每年應由院長具名發聘書(教師節慶祝活
            動時)。

第 十一 條 社團指導教師之輔導事項如下:
        1、指導社團活動暨社團上課。
        2、輔導社團財務、經費之運用及改選交接。
        3、輔導社團訂定年度活動計畫、社團活動之舉辦及校外活動之實施。
        4.、對社團成員或幹部之傑出表現,得於期末時建請醫學院敘獎。

第 十二 條 社團非有正當理由,不得拒絕學員加入。

第 十三 條 社團得於每學期開學後一個月內將社員名冊呈報醫學院學務分處,無
            故不呈報之社團院方有權停止該社團之資源使用。

第 十四 條 學生社團負責人及幹部以每學年改選一次為原則,建請每年5月推選新任幹
            部,俾利下學年社團之運作,相關名單於6月30日前向學務分處登記備查。

第 十五 條 新舊任社團負責人辦理移交須確實,原(舊)任者於社團改選完畢後,
            仍須負責社務至該學期結束為止。

第 十六 條 社團負責人之主要職責如下:
        1、幹部之遴選及會員之招收。
        2、活動之計畫與發展。
        3、會議之召集及主持。
        4、經費之運用。
        5、辦理各院指定之活動,出席院方召集之社團負責人會議。
        6.  臨時交辦事宜。

第 四 章 社團會議

第 十七 條 學員生會議分為:
        1、社員大會。
        2、社員臨時會議。
        3、社團一般會議。

第 十八 條 社員大會為社團最高決議機關,下列事項應經社員大會議決通:
        1、社團章程變更。
        2、負責人之選舉與罷免。
        3、社團活動計畫、經費預算及決算。
        4、其他。

第十九 條 本院各社團每學期與院方召開一次會議,提出年度計畫,每年6月底應
           繳交一份成果報告書。

第二十條  章程之規定、變更、開除社員及解散社團之決議,應有全體社員三分之
          二出席,出席社員四分之三同意後,並經指導教師(官)簽署,送院報
          備始可生效。

第二十一條 社團召各項會議時,應作成紀錄,經指導教師簽署後備查。

第 五 章 社團活動

第二十二條 社團活動依性質與類別,可採下列方式實施:
        1、講解討論:由指導教師依據計畫進度實施講解及討論,以增進學生
            之知識。
        2、分組研究:由指導教師依據計畫進度,擬定討論題目,分別編成若
            干小組研究討論後,再由指導教師作綜合講解,以建立統一認識。
        3、舉辦講座:就各社團研究性質,經各院核准後,邀請社會名流或學者
            專家,作學術性專題講演,以增廣學生見識。
        4、比賽觀摩:為促進社團活動活潑化,各社團得利用社團活動時間,舉辦各
            項比賽觀摩,以增進學習效果。
        5、參觀訪問:為強化學員生認知,對於社團活動性質相關之學校機關或團體,
            可經各院核准後實施相互性參訪活動。

第 二十三 條 社團活動所需之消耗物品,或聯誼性參訪費用,可依實際需要由學員
              生自行負擔。

第二十四條 社團活動以在各院內實施為原則,如需舉辦各項活動或至校外實施者,
            應於活動二星期提前申請。

第二十五條 社團如有對外接洽或交涉事項,應先知會學務分處。各社團不得擅自以
            學校名義對外行文。

第二十六條 社團舉辦活動所需之場地與器材,由本院現有設施中調配使用,如需長
            期借用應先於期初向完成申請程序,送至教學資源中心登記,嚴禁複製
            鑰匙,事後需負責清掃,將各項器材恢原狀,並關閉門窗及電源,如借
            用器材有遺失或損壞,依相關規定賠償或校規處理。

第二十七條 學員生社團課程計畫、上課時間、時數及應行注意事項:
        1.社團活動,均須採公開方式,不得有秘密活動,且須注意人員安全。
        2.各社團對本院委辦之事項,有接受之義務。

第二十八條 各社團應將負起傳承之責需將活動資料、照片、帳冊及有關會議紀錄
            暨各項文件,妥善保存並列入移交。

第二十九條 社團工作成效,由本院每年檢討乙次,對表現優異或不佳之社團,統
            一辦理獎懲,獎懲規定由各院校自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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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Origin:  成大物治˙黃金之島  golden.twbbs.org 
  Author: mynameiselsa140.116.108.183 發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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