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為醫學院剛編寫好的"成立醫學院社團的輔導辦法" 請同學看了之後,是否有認為需要改正的地方 若有,請於4月26日前回覆至mynameiselsa454545@hotmail.com 全系統整之後會再統一回報給醫學院! 謝謝! ----------------------------------------------------------------------- 成功大學醫學院學生社團輔導辦法 第 一 章 總則 第 一 條 為提供醫學院學生志趣組成社團,辦理課外活動,增進多元化學習與發展, ,特訂定本實施規定。 第 二 條 本實施規定適用於全院各社團。 第 三 條 社團實施對象、社團輔導承辦及督導單位: 1、實施對象: (一)以醫學院大學部學生為主。 2、社團輔導承辦及督導單位: (一)醫學院學務分處 第 四 條 各社團依其性質計分成: 1、康樂性社團:以提倡正當休閒康樂活動為目的之社團。 2、學藝性社團:以研究學術技藝為目的之社團。 3、體育性社團:以增進學員生運動為目的之社團。 4、服務性社團:以推展社會服務為目的之社團。 第 二 章 社團之成立 第 五 條 學員生社團之籌組,應依下列程序處理: 1、學員生社團之設立,應有十人為發起人,幹部不得超過社員人數五分之一, 並完成登記程序。 2、社團成立大會召開前一週應以書面通知學務分處,以利列席指導。 3、社團成立大會召開五週前,由負責人將設立宗旨、活動計畫、社團章程、 發起人(10人)學務分處登記,後提至幹部會議→醫學院主管會議→院務會 議通過,審核過程中若有需要,必請發起人一位列席說明,呈院長核定方 為正式成立。 第 六 條 學員生社團如有違反校規、公共秩序、善良風俗與其活動主旨不合者, 得視情停止活動。情節嚴重者,得令解散之。 第 七 條 以戶籍地、出生地如(同鄉會)或原屬學校(如校友會)之性質而成立 的社團或類似之組織,因在校已有相關組織,故不接受社團登記。 第 八 條 凡申請成立新社團,其宗旨及主要活動內容與現有之社團類似或隸屬者, 應就該社團擴充組織或歸納合併為原則,非經核准不得另行成立。 第 九 條 社團組織章程應具下列內容: 1、社團名稱(須冠以國立成功大學醫學院)。 2、宗旨。 3、社址(設於學院內)。 4、明定社員資格(本院或非本院資格)。 5、社員之權利與義務。 6、組織與職掌。 7、社團負責人、幹部之任免程序及任期。 8、社團指導教師(官)或顧問之聘請。 9、最高決議機構及各項會議、經費及社團財產處理辦法。 �~ 第 三 章 社團之組織 第 十 條 社團除接受學務分處輔導外,並須聘請院內相關科系教師,院內無適當 人選時得聘請校外指導教師,每年應由院長具名發聘書(教師節慶祝活 動時)。 第 十一 條 社團指導教師之輔導事項如下: 1、指導社團活動暨社團上課。 2、輔導社團財務、經費之運用及改選交接。 3、輔導社團訂定年度活動計畫、社團活動之舉辦及校外活動之實施。 4.、對社團成員或幹部之傑出表現,得於期末時建請醫學院敘獎。 第 十二 條 社團非有正當理由,不得拒絕學員加入。 第 十三 條 社團得於每學期開學後一個月內將社員名冊呈報醫學院學務分處,無 故不呈報之社團院方有權停止該社團之資源使用。 第 十四 條 學生社團負責人及幹部以每學年改選一次為原則,建請每年5月推選新任幹 部,俾利下學年社團之運作,相關名單於6月30日前向學務分處登記備查。 第 十五 條 新舊任社團負責人辦理移交須確實,原(舊)任者於社團改選完畢後, 仍須負責社務至該學期結束為止。 第 十六 條 社團負責人之主要職責如下: 1、幹部之遴選及會員之招收。 2、活動之計畫與發展。 3、會議之召集及主持。 4、經費之運用。 5、辦理各院指定之活動,出席院方召集之社團負責人會議。 6. 臨時交辦事宜。 第 四 章 社團會議 第 十七 條 學員生會議分為: 1、社員大會。 2、社員臨時會議。 3、社團一般會議。 第 十八 條 社員大會為社團最高決議機關,下列事項應經社員大會議決通: 1、社團章程變更。 2、負責人之選舉與罷免。 3、社團活動計畫、經費預算及決算。 4、其他。 第十九 條 本院各社團每學期與院方召開一次會議,提出年度計畫,每年6月底應 繳交一份成果報告書。 第二十條 章程之規定、變更、開除社員及解散社團之決議,應有全體社員三分之 二出席,出席社員四分之三同意後,並經指導教師(官)簽署,送院報 備始可生效。 第二十一條 社團召各項會議時,應作成紀錄,經指導教師簽署後備查。 第 五 章 社團活動 第二十二條 社團活動依性質與類別,可採下列方式實施: 1、講解討論:由指導教師依據計畫進度實施講解及討論,以增進學生 之知識。 2、分組研究:由指導教師依據計畫進度,擬定討論題目,分別編成若 干小組研究討論後,再由指導教師作綜合講解,以建立統一認識。 3、舉辦講座:就各社團研究性質,經各院核准後,邀請社會名流或學者 專家,作學術性專題講演,以增廣學生見識。 4、比賽觀摩:為促進社團活動活潑化,各社團得利用社團活動時間,舉辦各 項比賽觀摩,以增進學習效果。 5、參觀訪問:為強化學員生認知,對於社團活動性質相關之學校機關或團體, 可經各院核准後實施相互性參訪活動。 第 二十三 條 社團活動所需之消耗物品,或聯誼性參訪費用,可依實際需要由學員 生自行負擔。 第二十四條 社團活動以在各院內實施為原則,如需舉辦各項活動或至校外實施者, 應於活動二星期提前申請。 第二十五條 社團如有對外接洽或交涉事項,應先知會學務分處。各社團不得擅自以 學校名義對外行文。 第二十六條 社團舉辦活動所需之場地與器材,由本院現有設施中調配使用,如需長 期借用應先於期初向完成申請程序,送至教學資源中心登記,嚴禁複製 鑰匙,事後需負責清掃,將各項器材恢原狀,並關閉門窗及電源,如借 用器材有遺失或損壞,依相關規定賠償或校規處理。 第二十七條 學員生社團課程計畫、上課時間、時數及應行注意事項: 1.社團活動,均須採公開方式,不得有秘密活動,且須注意人員安全。 2.各社團對本院委辦之事項,有接受之義務。 第二十八條 各社團應將負起傳承之責需將活動資料、照片、帳冊及有關會議紀錄 暨各項文件,妥善保存並列入移交。 第二十九條 社團工作成效,由本院每年檢討乙次,對表現優異或不佳之社團,統 一辦理獎懲,獎懲規定由各院校自訂。 -- ◤◥ Origin: 成大物治˙黃金之島 golden.twbbs.org ◣◢ Author: mynameiselsa 從 140.116.108.183 發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