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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Kylen ( ), 信區: Network_Sector
標題關於盜版的新聞....6/8
時間成大物治 黃金之島 (Sun Jun 8 11:29:06 2003) , 轉信
著作權法修正定案 盜版光碟可重判七年    

  朝野爭議多時的「著作權法」修正昨天終於拍板定案,
明確將網路的傳輸下載等行為納入著作權範圍,並對盜版光碟業者祭出高達七年有期
徒刑、得併科八百萬元的重罰。法案中也規範業者不得公開播送、演出或上映影音著作,
未來大賣場、餐飲業甚至遊覽車皆必須付費播放,預計將衝擊已陷入困境的觀光產業。  

  台灣反盜版聯盟對此表示欣慰,擔任聯盟本月輪值主席的台北市影片商業同業公會
反盜錄委員會主委吳山春指出,「徒法不足以自行」,法律通過後如何落實,才是重點。

  在美方「三○一條款」強軍壓陣下,著作權法審理過程充滿爭議。修正條文中,
針對網路傳輸、盜版光碟和代理商獨銷權作出明確規範。意圖營利的盜版行為,
改為公訴罪並重罰,不少立委戲稱此修正為「光碟條款」,對製造、販賣盜版光碟者,
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併科五十到五百萬元罰金;而常業犯將重處一至七年有期徒刑,
並得併科八十萬至八百萬罰金。

  喧騰一時的下載MP3、自用燒錄光碟行為,在幾經協商後規定,若單純上網瀏覽、
收聽音樂或觀賞電影,屬於合法中繼性傳輸、合法使用著作、操作中不可避免的
暫時性重製,不觸犯刑法。但自用的燒錄光碟不得超過五張、市值三萬元,
否則將處以三年以下徒刑、七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喜歡出國買回大量國外書籍、光碟的民眾也得注意,「進口不得超過五件!」
修正條文中的「代理商條款」,明定僅合法代理商有銷售、出租權,
所以儘管民眾非營利持有,但也不能超過五份或市值三萬元以上,
回國後也不得自行販售給朋友,或是轉贈他人超過五份,否則都將觸法,
處兩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五十萬以下罰金。

  至於非代理商卻進口出租書籍、光碟營利者,也可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及併科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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