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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progress (憂鬱的蜘蛛), 信區: Network_Sector
標題持有盜版CD的人一定要看
時間成大物治 黃金之島 (Mon May 19 22:22:01 2003) , 站內信件
持有盜版CD的人一定要看 
請大家牢記這些法律常識,有備無患。 
盜版的,還是少帶一點。 
如果您有開車, 就請您看一看吧!! 
總之就是說....... 遇到臨檢 
咬住自己是從夜市買盜版CD就對了啦 !
不要說是朋友的,借的,也不要說自己燒的CD 
收到下面的一封信,請大家告訴大家! 
在下一位朋友最近被臨檢...警察除了照例檢測酒精濃度以外,已開始會「請車輛駕駛 
配合打開音響換片箱」或「隨身攜帶的CD」! 
經在下友人詢問結果:主要用意在檢查是否有「盜版光碟」與「盜版CD」! 
舉凡音樂、軟體、作業系統等只要不是原版都將被告發! 
景氣低靡、時機壞壞, 上路還是小心為妙... 
IGS 一位修過法律課程的同事陳述的: 
告訴大家幾個觀念 
1.警察如果沒有收索票,根據憲法第八條規定不能檢查你的行李箱 這點還是對的!但是
 「搜索票」,不是「收索票」。 
2.如果你買盜版cd是那種夜市買的光碟上還印有專輯名稱的那你慘了,鐵死無疑, 依著
  作權法93條規定處以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易科罰金新台幣十萬元以下. 
錯!!妳會活得好好的!著作權法及我國其他法律根本沒有處罰盜版的「購買人, 
當警方問妳光碟從哪來的? 
首先:妳可以說:你管我!(警方無權詢問這個問題) 
如果他說他有合理犯罪的懷疑時 
妳一定要說是在夜市買的! 
第一:自己沒有任何刑事責任,頂多東西被當違禁品沒收(且可否沒收還有問題 !) 
第二:夜市是流動的,妳也不用舉證確定的購買來源。 
但是,要注意,當有人問妳買這塊光碟幹嘛用的? 
1.一定要回答是要「在家裡」「供自己使用」的。 
2.千! 萬別說是要賣或要租琶違反第93條第3款、第87條第2款散布或意圖散布非法重製
  物罪,處2年以下徒刑) 
4.也別說是公司或營業要用的(違反第93條第3款、第87條第5款明知為非法電腦重製物
  而作為直接營利使用罪,處2年以下徒刑) 
5.也不能說是要在社團或學校等公開場合播放的(違反第92調非法公開播送、上映、演
  出、展示罪,處3年以下徒刑) 

呵呵

這種東西po在這裡會不會很奇怪啊

大家都是好學生嗎

哪會有盜版的東西在身邊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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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己越是渺小,就越是崇拜強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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