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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信區: KuangJen86
標題問題二 Rex
時間07/02/23
 作者  beric (自以為是的幼稚豬)                              信區  KuangJen86
 標題  Piggy小老師
 發信  成大物治 黃金之島 (Fri Jan 11 00:50:12 2002) , 轉信

今天又有一堆問題了

 Q1:在構成要件要素之分類中,客觀構成要件要素乃描述行為之外在
    形象之構成要素,通常用以描述行為人之客觀行為以及外觀上可查知的行為結果
     可是林師在之後又說它可能係規範之構成要件要素,規範之構成要件要素不是
     必須經由司法者之價值判斷方能確定其內涵之構成要素嗎,那怎摸又會是客觀的
   構成要件要素呢??

 Q2:所謂的略誘 是不是以強迫的手段為之啊 它正確的解釋為何?

 Q3:林師說國內對狀態犯和繼續犯的解釋和他不同,答題時我們該如解釋它們?
    (其實我也看不太懂他們有何不同,到底區分的重點在哪?)

 Q4:林師在解釋純正特別犯時說:乃指行為人之資格或條件係在於"創設刑罰"
     之意義者.....,  這是什摸意思???

  Q5:雙行為犯中之雙行為若各有其該當之獨立構成要件者,則此等雙行為犯亦屬結合犯.
      如何判斷各有其該當之獨立構成要件??

   謝謝Piggy 如果覺得問題太多不想打字 就叫我打電話給妳問~



 作者  piggloria (piggloria)                                 信區  KuangJen86
 標題  Re: Piggy小老師
 發信  成大物治 黃金之島 (Fri Jan 11 14:55:36 2002) , 站內信件

【 在 beric (自以為是的幼稚豬) 的大作中提到: 】
: 今天又有一堆問題了
:  Q1:在構成要件要素之分類中,客觀構成要件要素乃描述行為之外在
:     形象之構成要素,通常用以描述行為人之客觀行為以及外觀上可查知的行為結果
:      可是林師在之後又說它可能係規範之構成要件要素,規範之構成要件要素不是
:      必須經由司法者之價值判斷方能確定其內涵之構成要素嗎,那怎摸又會是客觀的
:    構成要件要素呢??
:  Q2:所謂的略誘 是不是以強迫的手段為之啊 它正確的解釋為何?
:  Q3:林師說國內對狀態犯和繼續犯的解釋和他不同,答題時我們該如解釋它們?
:     (其實我也看不太懂他們有何不同,到底區分的重點在哪?)
:  Q4:林師在解釋純正特別犯時說:乃指行為人之資格或條件係在於"創設刑罰"
:      之意義者.....,  這是什摸意思???
:   Q5:雙行為犯中之雙行為若各有其該當之獨立構成要件者,則此等雙行為犯亦屬結合犯.
:       如何判斷各有其該當之獨立構成要件??
:    謝謝Piggy
 如果覺得問題太多不想打字 就叫我打電話給妳問~

     Q1不太懂
    Q2以強暴脅迫或其他非法的方法 使人離去其原來的住所
      而移置於自己的實力支配下
     Q3狀態犯為不法情狀的繼續  例如竊盜後 小偷仍非法持有贓物
        繼續犯為不法行為的持續 例如 私行拘禁他人 在未釋放他人前
        仍屬構成要件不段的實現
    Q4就是如果你沒有這個身分  做這個行為就不會被處罰
      例如 通姦是跟以結婚者發生性行為
      如果你只是和別人的女朋友發生性行為 當然就不會被處罰
      另外 刑分 常針對公務員的瀆職行為處罰例如收受賄酪罪
      如果你只是私人公司職員 收賄當然不被處罰
   Q5例如 334各條即為結合犯  通常結合犯是指
    各獨立的行為亦有獨立條文與以處罰

--
 作者  piggloria (piggloria)                                 信區  KuangJen86
 標題  Re: Piggy小老師
 發信  成大物治 黃金之島 (Fri Jan 11 14:59:15 2002) , 站內信件

【 在 piggloria (piggloria) 的大作中提到: 】
: 【 在 beric (自以為是的幼稚豬) 的大作中提到: 】
: : 今天又有一堆問題了
: :  Q1:在構成要件要素之分類中,客觀構成要件要素乃描述行為之外在
: :     形象之構成要素,通常用以描述行為人之客觀行為以及外觀上可查知的行為結果
: :      可是林師在之後又說它可能係規範之構成要件要素,規範之構成要件要素不是
: :      必須經由司法者之價值判斷方能確定其內涵之構成要素嗎,那怎摸又會是客觀的
: :    構成要件要素呢??
: :  Q2:所謂的略誘 是不是以強迫的手段為之啊 它正確的解釋為何?
: :  Q3:林師說國內對狀態犯和繼續犯的解釋和他不同,答題時我們該如解釋它們?
: :     (其實我也看不太懂他們有何不同,到底區分的重點在哪?)
: :  Q4:林師在解釋純正特別犯時說:乃指行為人之資格或條件係在於"創設刑罰"
: :      之意義者.....,  這是什摸意思???
: :   Q5:雙行為犯中之雙行為若各有其該當之獨立構成要件者,則此等雙行為犯亦屬結合犯
.
: :       如何判斷各有其該當之獨立構成要件??
: :    謝謝Piggy
:  如果覺得問題太多不想打字 就叫我打電話給妳問~
:      Q1不太懂
:     Q2以強暴脅迫或其他非法的方法 使人離去其原來的住所
:       而移置於自己的實力支配下
:      Q3狀態犯為不法情狀的繼續  例如竊盜後 小偷仍非法持有贓物
:         繼續犯為不法行為的持續 例如 私行拘禁他人 在未釋放他人前
:         仍屬構成要件不段的實現
:     Q4就是如果你沒有這個身分  做這個行為就不會被處罰
:       例如 通姦是跟以結婚者發生性行為
:       如果你只是和別人的女朋友發生性行為 當然就不會被處罰
:       另外 刑分 常針對公務員的瀆職行為處罰例如收受賄酪罪
:       如果你只是私人公司職員 收賄當然不被處罰
:    Q5例如 334各條即為結合犯  通常結合犯是指
:     各獨立的行為亦有獨立條文與以處罰

    Q2是以強暴脅迫或其他違反其意願的方法

--
 作者  efl (我要唸大五..)                                    信區  KuangJen86
 標題  Re: Piggy小老師
 發信  成大物治 黃金之島 (Fri Jan 11 15:30:57 2002) , 轉信

【 在 piggloria (piggloria) 的大作中提到: 】
: 【 在 piggloria (piggloria) 的大作中提到: 】
: :  如果覺得問題太多不想打字 就叫我打電話給妳問~
: :      Q1不太懂
: :     Q2以強暴脅迫或其他非法的方法 使人離去其原來的住所
: :       而移置於自己的實力支配下
: :      Q3狀態犯為不法情狀的繼續
           即犯罪行為既遂,不法狀態已經造成,而且持續存在
           例如竊盜後 小偷仍非法持有贓�
: :         繼續犯為不法行為的持續
            行為人的行為可以決定不法行為的久暫....
            例如 私行拘禁他人 在未釋放他人前
: :         仍屬構成要件不段的實現
: :     Q4就是如果你沒有這個身分  做這個行為就不會被處罰
: :       例如 通姦是跟以結婚者發生性行為
: :       如果你只是和別人的女朋友發生性行為 當然就不會被處罰
: :       另外 刑分 常針對公務員的瀆職行為處罰例如收受賄酪罪
: :       如果你只是私人公司職員 收賄當然不被處罰
          嗯....也要注意那個身份是構成要件要素還是罪責要素...
          像公務員身份就是構成要件要素.....也就是沒有公務員身份的就不會成立
          公務員圖利罪,但是要注意沒有身份的人也是可以和有身份的人
          成立身份犯的共同正犯ex..甲和公務員乙共同賄落乙的上司丙..
          則甲乙都是公務員圖利罪ㄉ共同正犯
         ,若那個身份關係是罪責要素像刑法272條殺直系血親
          尊親屬罪...這個直系血親ㄉ要件..就是罪責要素...沒有身份關係ㄉ人
          雖然不能成立殺直系血親尊親屬罪...但是仍然會成立普通的殺人罪..
          EX..甲和乙的兒子丙拿刀砍死乙...則丙成立刑法272..
                                           甲成立刑法271..

: :    Q5例如 334各條即為結合犯  通常結合犯是指
: :     各獨立的行為亦有獨立條文與以處罰
        補充一下學說有所謂的
        實質結合犯..就是一個條文中實現ㄌ數個不法構成要件...
              這不是指334所稱ㄉ...而是例如221強制性交罪....
              條文中即包含ㄌ..數個不法ㄉ構成要件的實現,但是條文的外觀看不出來
        形式結合犯..就是行法334之各項規定...
               ex強盜殺人罪....從罪名的外觀便可以得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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